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修订了《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中长期交易规则》),并制定了《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结算规则》)。
1 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文件要求,我们对原《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对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机制做了改进,制定了《结算规则》,作为《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重点完善内容
《结算规则》规则共6章44条,包括总则、计量装置和抄表、交易结算依据、结算基本原则、合同偏差电量结算以及附则。
1.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照付不议”,偏差电量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系数进行偏差结算。
2.发电侧和用户侧电量实现解耦结算,不再对应进行偏差考核,有效厘清发用双方界面,降低结算风险。
3.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时段签约要求,对不同时段增发电量分配进行相对公平的处理,有效避免恶意签约。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切实将《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京津唐电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