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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

日期:2021-08-3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1
08/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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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价格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供电企业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中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平均购电价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上海市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电价不再上浮。3个条件具体为:

1、终端用户已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2、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单一制、峰谷分时用电价格;

3、非电网供电主体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类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相关工作,降低终端用户负担,将降电价红利不折不扣传递到终端用户。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同,市区联合推进。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等部门,按联合工作机制分工继续做好政策指导等工作,加强对产业园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属大型国有企业、重点商业综合体等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督促指导。请各区对应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用户知晓。通过各方力量、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用户全面准确知晓。市电力公司应利用营业窗口、电费账单、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帮助非电网供电主体合法合规收取电费。

(三)进行全面摸排、实行清单管理。各区建立健全清单管理机制,对涉及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等各类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排查和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严禁借机变相涨价。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市电力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了解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具体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加快户表改造、进行源头治理。市电力公司抓紧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改造,尽快实现“一户一表”,从源头上治理非电网直供电存在的问题。

附件: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

一、关于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

(一)执行“基准电价+上浮幅度”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平均购电价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

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

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因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已经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10%。

(二)可选择执行目录电价的情况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上海市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电价不再上浮。3个条件具体为:

1、终端用户已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2、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单一制、峰谷分时用电价格;

3、非电网供电主体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关于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相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途径解决。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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