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电力先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电力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电力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为加快其发展,国家也加大了对电力工程的建设力度。
然而长期以来,“安全生产”问题常常困扰着电力工程建设的稳定有序开展,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全力促进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不断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2020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国能发安全[2020]33号),明确要求:
“要加强工程源头管控,严格审查参建单位资质能力,严禁资质挂靠、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要实行参建单位和人员‘双准入’管理,积极推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那么,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条件分别是什么?又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们先来看看对参建单位准入的相关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17日):
第十三条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包括企业资质和关键岗位人员资质两个方面。必须包括:
(1)满足工程需求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2)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此外,还要求参建单位有满足工程需求(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我们再看看对施工作业人员准入的相关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市(2019)18号):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15009.1-2014):
4.1.7宣传与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中的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条件应包括:
(1)真实完整的实名制信息;
(2)合格的年龄、身体状况、合同签订等基本条件;
(3)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操作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4)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学时要求;
(5)完成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由此可见,《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对电力建设工程提出的参建单位和人员“双准入”管理在相关法规中早已有相关要求,并且其中的强制性条件也已经明确。
在电力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只有严格落实“双准入”管理要求,建立入场标准,规范化参建单位、人员入场程序,并严格执行,才能切实降低施工现场人因风险,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