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吉林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吉林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2020~2022年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执行。
二、根据国家本次核定的吉林输配电价水平,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吉林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1.53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具体详见附件)
三、考虑到国家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相关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特别是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吉林发改委。
五、本通知所附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附件1.2021-2022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jpg
附件2、3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