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优化电价结构,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促进我省新能源消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销售电价目录
鉴于我省已全面放开大工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1年起,销售电价表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以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作为保底购电价,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组成。大工业用电的基金及附加标准见输配电价表注释。
取消大工业目录电价后,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实现同价,鉴此,决定归并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全省电力用户执行统一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调整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价格
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取消贫困县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农维费加价,2021年起,不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统一执行全省销售电价标准。同时,将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类别修改为农业排灌用电,注释中的分类名称相应变更。
三、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鉴于近年来我省发用电结构变化较大,决定相应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具体为: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时间。峰谷价差浮动标准不变,即: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酒嘉地区不再单独划分时段,执行全省统一峰谷时段。
省电力公司要尽快完成全省计量设备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做好电力用户分时段电量电价数据的采集测算,分析峰谷时段调整后对电力用户的影响。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及峰谷时段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