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两部制和单一制,下同)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电网企业按我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售电量支付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其他电量不再支付超低排放电价。
二、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两部制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目录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46分、4.46分、5.46分、6.96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三、拉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电价价差。将高峰上浮比例调整为54%(7、8、9月份调整为65%),低谷下浮比例调整为42%。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件1-3。
四、对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执行行业平均电价。
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
附件:1.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安徽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