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关于《东莞市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公众:
为加强本市电网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服务和保障,加快本市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给“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实施提供安全高效电力保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东莞供电局研究起草了《东莞市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26日。
请在上述公示期间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8楼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和节能,邮编523888。
电子邮件请发至:dgfg_dlgl@163.com。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感谢支持!
附件:东莞市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东莞市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服务和保障,加快本市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给“湾区都市 品质东莞”实施提供安全高效电力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网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前期项目、预备项目,并按电压等级分为110千伏及以上项目、10千伏及以下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指完成项目核准手续,且符合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前期项目是指完成项目站址线行选址和土块规划调整,正在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项目站址线行选址、规划调整等各项筹备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电力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电力生产建设。
第四条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电网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本市电网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
(二)审议并下达全市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
(三)督导市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议市电网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网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建议,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拟定市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分解下达月度电网项目建设任务;
(三)统筹推进市电网项目规划建设,按月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协调督导电网建设问题,突出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
(四)牵头落实市领导和领导小组关于市电网项目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五)牵头组织开展市电网项目工作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轨道交通、公路等市属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市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协调工作,主动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共同推动电网项目建设。
第七条各镇街(园区)政府是本级电网规划和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经济发展局是本镇街(园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相应成立镇街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责任部门、社区、村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并明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任、责任人和联系人,配置电网技术专业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电力负荷需求收集和分析工作,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提供电力需求信息。
(二)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等用电需求,编制镇街(园区)电网规划,提出电网项目库。
(三)向市电网办申报下一年度的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和增补电网项目建设需求。
(四)按计划完成年度电网项目建设任务,组织电网企业开展项目核准、建设。
(五)负责做好电网规划各项选址、选线工作,负责电网项目相关的各项规划调整。
(六)负责落实电网项目本级各项审批工作,完成辖区内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任务,协调解决有关电网规划建设具体问题等。
(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供电形势进行分析,并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范围内有关部门发布。
第八条东莞供电局是本市供电企业、电网项目建设投资单位,负责配合市、镇两级政府编制电网规划,负责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做好投资分配,按计划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全市及镇街(园区)的供电形势分析,电力负荷需求分析预测,定期提出电网规划建设各项建议、意见。
(二)负责配合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开展电网项目专项规划、选址、选线等工作。
(三)负责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和市、镇电网项目需求,做好电网投资分配,提出电网建设计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建设准备、项目建设施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规划
第九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各镇街(园区)、供电企业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应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应结合自身发展和相关专业规划会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和项目库,经镇街(园区)规划建设或城市建设等相关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送审和备案。供电企业作为镇街(园区)规划建设或城市建设相关委员会成员,参与电力或电力专业相关规划审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已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指标。电力设施用地红线纳入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规划电力设施位置的,应当由所属镇街(园区)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
第十二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镇街(园区)、供电企业建立电力供需情况分析机制。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并发布各镇街(园区)电力供需情况和供电形势;供电企业应及时根据相关信息分析电力供需情况,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和项目立项建议;各镇街(园区)应做好辖区内电力需求情况收集和供需情况分析,及时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电力需求情况、电力规划调整和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市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包含建设项目计划、前期项目计划、储备项目计划,由市电网办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镇街(园区)和供电企业编制。
申报建设项目计划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已完成核准手续;(二)项目已完成供地或具备供地条件;(三)采取供电企业同意的意见。
申报前期项目计划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确定用地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项目线行路径已取得盖章确认。(三)采取供电企业同意的意见。
申报储备项目计划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符合电网规划。(二)采取供电企业同意的意见。
第十四条按“谁用电,谁提出”原则,各镇街(园区)每年年底前应组织做好本辖区电力供需情况分析,结合电网规划和项目条件,会同供电企业提出本辖区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经镇街(园区)政府审定后,向市电网办申报。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根据全市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需求,结合电网项目专项规划、项目条件和投资计划,做好投资分配,制定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建议,上报市电网办。市重大电网项目可经市电网办直接纳入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如因镇街(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各镇街(园区)可动态向市电网办申请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但项目应符合第十三条条件。
第十七条市电网办负责下达审定后的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负责跟踪、督导、考评、通报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各镇街(园区)作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有关电网规划建设具体问题。积极做好本级各项审批,完成辖区内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避免因建设滞后产生供电容量不足、电网运行不稳定等情况。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作为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并积极推进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确保项目按期投产。
第五章报建审批
第二十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将年度电网建设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列入市重大项目和相关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项目落地。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镇街(园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电站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镇街(园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按市重大项目要求实施“绿色通道”管理,负责组织对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进行优化,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发挥好市属部门沟通作用。电网项目涉及需省一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或解决的问题,市属相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与对口省一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审批办理或问题解决。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电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根据年度电网项目计划开展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供电企业给予相关配合。
第二十五条电网建设任务实行年度、月度管控机制。市电网办负责审定和下达年度、月度电网建设工作任务,负责跟踪、督导、考评、通报属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任务计划。市电网办根据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制订年度、月度电网建设工作任务,并分解到各镇街(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月度任务机制。市电网办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将镇街(园区)年度建设任务分解,并结合全市电网建设需求,形成各部门、镇街(园区)月度建设任务,于每月5日前下发执行。每月25日前,各相关部门、镇街(园区)将本月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未完成任务的情况说明报送市电网办。每月月底由市电网办统计相关部门、镇街(园区)当月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量化计算得分,编制情况通报向全市公布。
第七章协调督导
第二十六条电网建设实施三级预警机制。市电网办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进度滞后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滞后程度和问题难度对项目划分三级预警。
一级预警:月度具体任务滞后,或建设过程中出现影响建设进度的突出问题。
二级预警:月度具体任务滞后超过30天,或出现的突出问题超过30天未能解决。
三级预警:月度具体任务滞后超过60天,或突出问题超过60天未能解决。
第二十七条建立问题台账。市电网办根据月度任务进度情况和预警信息,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对各个项目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分层级处置,逐一明确具体负责协调处置的牵头责任单位,并在市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中发布,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积极协调,全力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八条建立三级问题协调督导机制。
(一)镇街(园区)层面:镇街(园区)应加强与市供电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电网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发现制约问题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推进项目正常建设。协调解决一级预警问题。
(二)市电网办及市直相关部门层面:经镇街(园区)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或需市统筹协调的问题,由市电网办或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调研会、专项会议等协调、督导形式解决,市电网办负责根据问题解决情况。协调解决二级预警问题。
(三)市政府层面:经市电网办组织协调未能解决或其他需市政府协调的问题,由市电网办及时提请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协调,涉及问题责任单位要每半月向市电网办反馈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三级预警问题。
第二十九条及时交办处置机制。供电企业应及时掌握电网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将突出问题及时上报市电网办,由市电网办研究提出交办意见单,涉及问题的责任单位要快速响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协调或落实相关工作,分管同志要深入一线协调处置,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严格督导督办机制。市电网办根据电网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滞后的具体任务或突出问题,采取现场督导或发出工作督办函等形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加快推动解决制约问题或建设进度。督导督办情况将作为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电网项目建设应与市政、水利、公路、高速路等工程相互要做好衔接配合,明确工程建设节点计划,并及时通报有关工程进度。
第八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建立量化评分制度。为引导和督促各单位、镇街(园区)做好电网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由市电网办每月根据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预警项目协调处置情况,对各单位、镇街(园区)进行考评打分。
第三十三条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如下:
(一)月度基础得分。按照每月各镇街电网任务完成率,直接计算月度基础得分。
(二)月度问题扣分。在月度基础得分上,根据协调督导问题等级(一级、二级、三级预警问题)进行扣分,一级预警问题按问题任务占当月权重扣分,二级预警问题按问题任务占当月权重2倍进行扣分,三级预警问题按问题任务占当月权重3倍进行扣分。
(三)月度和年度得分。月度得分为月度基础得分减月度问题扣分;年度得分取各月得分的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市电网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工作考核,分别对市电网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市电网项目属地镇街(园区)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排名落后镇街(园区)通报批评,并扣减下一年度电网项目投资指标。
第三十五条将电网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
第三十六条建立激励措施。
(一)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园区)上年度考核排名情况,分配各镇街(园区)年度各月度工业用电指标。对年度得分后5名(含并列排名)的镇街(园区),扣除10%的工业用电指标,用于激励年度得分前5名(含并列排名)的镇街(园区)。在安排错峰用电时,按照分配的工业用电指标,增加年度得分后5名(含并列排名)的镇街(园区)的错峰容量,减少年度得分前5名(含并列排名)的镇街(园区)的错峰容量。
(二)供电企业根据各镇街(园区)上年电网规划建设完成情况,并综合考虑各镇街(园区)上年的供电量情况,在省级电网企业下达给本市统筹的配电网投资规模中留取20%作为配电网投资奖励资金,直接与电网规划建设完成情况挂钩。对年度得分前5名的镇街(园区),其指标考核系数为2;对年度得分低于60分的镇街(园区),其指标考核系数为0;其它镇街(园区),其指标考核系数为1。本镇街(园区)配电网投资奖励资金 = 东莞配电网投资奖励资金总额×(本镇街(园区)指标考核系数×本镇街(园区)统计年度供电量)/ ∑(各镇街(园区)指标考核系数×各镇街(园区)统计年度供电量)。
(三)供电企业给予各镇街(园区)电网工程征地、青苗、拆迁补偿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用,并根据各镇街(园区)电网工程征地、青苗、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在补偿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前30天及以上完成电网工程补偿合同内所有补偿工作的,奖励补偿总额的6%;
2.在补偿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前15天至29天完成电网工程补偿合同内所有补偿工作的,奖励补偿总额的4%;
3.在补偿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内(但未符合上述两点情况)完成电网工程补偿合同内所有补偿工作的,奖励补偿总额的2%;
4.超出期限内完成或未完成电网工程补偿合同内所有补偿工作的,不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接受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原《东莞电网规划建设激励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