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
加价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蚌埠供电公司、各县供电公司、各转供电企业:
为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通知》(皖发改价格 〔2019〕65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当期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金额据实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
计算终端用户电费时,按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计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电费已计入租金、物业费的不得分摊,选择按电量分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终端用户承担电费=(目录电价+度电公摊)×终端用户当期抄表电量
度电公摊=转供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缴纳当期电费总额/终端用户当期抄表总电量-目录电价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和供电部门抄录总表的周期保持一致,及时张榜公布当期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电费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当期用电量,接受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上述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务必于2020年8月14日前整改到位。并于8月21日之前将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转供电收费情况表》(见附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把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定期与终端用户协商,正确调整电费收缴方式,按周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相关缴费凭证、分摊电费电量等资料,建立规范收费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
结合自查自清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转供电降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期报送《转供电收费情况表》的转供电主体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随意分摊公摊电费获利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各样有效宣传方式,主动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要向转供电经营者明确强调我市清理规范时限,要求转供电经营者把价格政策宣传至转供终端用户并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好价格主管部门,发挥收费网络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通过收费系统向用户发送降价短信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发现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举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马 丹 2567071
13705522198
电子邮箱:wjj1619@163.com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董炳绍
3025866 15755260516
电子邮箱:bbjgjj@163.com
附件:转供电收费情况调查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转供电收费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需提供2018年3月、6月、9月与2019年5月、8月供电企业收取公司电费单据复印件收费情况及同期至少同一家终端用户收费凭证复印件(含电量和电价信息),
承诺:本公司承诺上述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