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见附件1、2)。
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我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你公司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确保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1.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能源局,国防科工局,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1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917号
项目名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CN-26)
项目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
持证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郝宏生
主 设 施: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
辅助设施:放射性废物辅助厂房(QS)(全厂公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全厂公用)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19年12月19日
有效期限:至2054年9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过程中,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安全。
二、严格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等的调整,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八、自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九、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一、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以反映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二、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三、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十四、制定并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辽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建立并有效实施经验反馈体系,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七、不断提高红沿河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和演练等手段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十九、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3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2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918号
项目名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CN-27)
项目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
持证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郝宏生
主 设 施: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
辅助设施:放射性废物辅助厂房(QS)(全厂公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全厂公用)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19年12月19日
有效期限:至2056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过程中,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安全。
二、严格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等的调整,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八、自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首次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九、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一、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以反映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二、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三、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十四、制定并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辽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建立并有效实施经验反馈体系,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七、不断提高红沿河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和演练等手段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十九、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4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