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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印发《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日期:2019-11-08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国际电力网

2019
11/0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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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福清核电厂 安全设施 辐射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印发《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19〕82号,详情如下: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9月15日至18日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进行了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建安调试工作的安全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1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9年9月15日至18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四)《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五)《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调试大纲》;
  (六)《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
  (二)不符合项、调试缺陷的处理情况;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四)调试临时措施的管理;
  (五)焊接、无损检验的完成情况。
  三、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件1)于 2019 年 9 月15日至18日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开展了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组听取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5、6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华龙一号”工程建设情况、5号机组调试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不符合项、调试缺陷的处理情况,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调试临时措施的管理,以及焊接、无损检验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主控室、核岛厂房、电气厂房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文件、程序、报告和记录进行了抽查;并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谈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营运单位按照质量保证大纲对设计和建造阶段的活动开展了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对承包商的质量活动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按照程序对设计变更、不符合项、调试缺陷、调试临时措施等进行了管理和处理;现场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按程序执行。
  五、检查问题和整改要求
  检查形成了五个方面意见,共提出了8项整改要求。
  (一)质保大纲执行
  1.针对部分质保监督纠正行动在验证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验证关闭的问题,营运单位应严格按照质保大纲及管理程序要求,开展纠正行动的验证关闭工作,确保纠正行动得到有效落实。
  (二)不符合项、调试缺陷的处理
  2.针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卸压箱流量试验结果评价不合理,主给水机械贯穿件(5PN511)波纹管管体存在焊疤的不符合项未进行原因分析,柴油发电机稳态运行试验报告中燃油入口压力结果不满足期望值未进行评价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全面排查相关文件,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3.针对5号机组部分调试试验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和调试缺陷完工报告等存在记录不完整、记录错误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制定有效措施,规范记录管理,确保调试活动及试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4.针对6号机组稳压器垂直支承二次灌浆施工与施工方案中规定的灌浆料品牌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规范现场施工档案的编制,确保现场施工质量。
  5.针对5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阶段未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进行化学水取样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分析评估对相关系统设备的影响,在热态功能试验期间补充完善相关试验数据,同时加强对试验规程的管理,确保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四)调试临时措施的管理
  6.针对5号机组部分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相关的临时变更未关闭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热态功能试验前进一步梳理临时变更(TMOD)清单,确保完成或关闭影响热态功能试验的临时变更。
  (五) 焊接、无损检验的完成情况
  7.针对6号机组射线和相控阵超声波检验报告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规范相关报告填写,确保记录的有效性。
  8.针对个别厚度大于30mm的焊接件射线检验报告中检验范围不满足《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NB/T20002.6)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对射线检验工作进行排查,重新开展无损检验相关工作。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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