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零售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市发改委转发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进一步减轻
商业零售企业用电负担。
自2019年1月1日起,滁州市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滁州市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滁州市现行规定执行。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