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华北区域各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7〕352号)相关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企业数量按照不低于辖区内持证企业总数的10%随机抽取,具体为:一级、二级持证企业按照持证总量20%的比例自查,三级、四级、五级持证企业按照持证总量10%的比例自查。自查企业名单通过监管系统随机抽取,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自查内容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和有关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财务状况,人员情况(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员、电工、注册建造师等);
2.施工机具设备情况;
3.工程业绩情况;
4.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培训制度;
5.遵守许可制度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自查时间为6月至11月,共分自查宣贯、企业自查、现场检查、总结通报四个阶段。
(一)自查宣贯阶段(6月)
我局按照属地原则,分地区组织列入自查名单的企业召开自查宣贯会,宣贯有关政策并指导企业自查填报。
(二)企业自查阶段(7月—9月)
企业通过我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hbj.nea.gov.cn)提交自查报告,起止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9月1日。
(三)现场检查阶段(9月—10月)
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填报自查报告和在自查中存在问题的持证企业,我局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组织进行定点现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
(四)总结通报阶段(11月)
总结2018年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自查情况。对整改仍不符合原标准的企业,我局将按照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和类别,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并将构成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自查报告受理分工和联系方式
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将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北京及冀北地区企业自查报告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资质处受理,天津地区企业自查报告由华北能源监管局天津业务办公室(简称天津办)受理,河北南网地区企业自查报告由华北能源监管局河北业务办公室(简称河北办)受理,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自查报告由华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业务办公室(简称内蒙办)受理。
资质处联系电话:010-51968783;
天津办联系电话:022-24450371、24450372;
河北办联系电话:0311-89892306、89892307;
内蒙办联系电话:0471-3476235。
进入本年度自查范围的企业,自查报告通过后,由我局加盖自查合格章;未进入本年度自查范围的企业,我局不再为其加盖自查章。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