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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口华行电器经销有限公司)

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国际电力网

2018
01/2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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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电力行业 张家口


张家口华行电器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4区15号楼3单元402室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变造许可证复印件,并违规承揽了张家口桥东区荒山绿化管理处新装高压(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受电工程的试验业务。
  
  以上行为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及涂改后的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并作出警告、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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