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
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精神,
浙江省海盐云计算及智能中心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纳入国家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现就加快推进浙江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盐云计算及智能中心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应依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请嘉兴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并在2018年1月底前明确项目业主。若参与投标的企业少于两家,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国家电网及其具有资产、人事、管理关系的分(支)企业不得单独投标,可以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外商不得单独或以具有控股地位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二、项目业主确定后,要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抓紧完成增量配电网公司的组建,充实业务能力。组建完成后,书面报告我委。
三、项目业主确定后,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方案,并报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嘉兴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审批通过的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基本依据,并直接纳入浙江省配
电网发展规划和所在地电网发展规划。
依据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公司可向我委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向浙江能监办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网公司应按照划定的供电营业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拥有和承担与国家电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嘉兴市经信委依据电网调度运行和保障供电的相关规定,监督增量配电网公司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精神,浙江省海盐云计算及智能中心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纳入国家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现就加快推进浙江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盐云计算及智能中心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应依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请嘉兴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并在2018年1月底前明确项目业主。若参与投标的企业少于两家,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国家电网及其具有资产、人事、管理关系的分(支)企业不得单独投标,可以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外商不得单独或以具有控股地位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二、项目业主确定后,要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抓紧完成增量配电网公司的组建,充实业务能力。组建完成后,书面报告我委。
三、项目业主确定后,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方案,并报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嘉兴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审批通过的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基本依据,并直接纳入浙江省配电网发展规划和所在地电网发展规划。
依据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公司可向我委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向浙江能监办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网公司应按照划定的供电营业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拥有和承担与国家电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嘉兴市经信委依据电网调度运行和保障供电的相关规定,监督增量配电网公司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