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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来了 国企的供电资产必须移交给电网企业吗?

日期:2017-12-07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过敏

国际电力网

2017
12/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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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资产 电力体制改革 电网企业

  为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国务院于2016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剥离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该项工作各地正紧锣密鼓推进,甚至有部门提出了将供自己生产用电资产外的其他供电资产及客户群全部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模式。
  
  中发【2015】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并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也属于增量配电网,适用该管理办法。因此,国有企业的存量供电资产只要能够组成网络的,均可按照增量配电网模式申请配电网经营权,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在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履行相关义务。
  
  为此,根据电改精神,国有企业供电资产可不作移交,可以原有供电区域及供电资产为核心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按照增量配电网模式申请配电网经营权,自主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配电网运营。这样,既可实现国有企业主辅剥离,也可避免将供电资产和用户移交给电网企业后原配电网从业职工安置困难等问题。
  
  为避免配电网被社会资本取得,电网企业正用其所能抢夺资源;为圈占配电资源,社会资本充分利用各种关系,与电网企业抢夺。国有企业供电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已有先例,大庆油田增量配网就是第一批批复的增量配网。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又在要求各地市申报第三批试点了,难道我们还要继续交供电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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