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双边协商方式电力直接交易公告
相关市场主体:
为了公开、透明、公正做好2017年度双边协商方式电力直接交易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信息
(一)交易对象
1.已经市场准入、在交易平台注册的电力用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单机容量12.5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
(二)双边合同提交截止时间
2月17日(周五)15:00
(三)交易时段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共11个月。
(四)交易电量限额
电力用户的最大交易电量为扣除集中撮合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后,2017年2月至12月剩余用电量空间。
发电企业最大交易电量为包括集中撮合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后,不得超过其核定额定容量发电利用小时2500小时。
(五)交易平台申报
1.申报时间:2月20日(周一)14:00—16:00
2.申报方式: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用户确认。
3.发电企业申报内容
(1)交易电量
申报交易时段内各月电量(口径:上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不保留小数。
(2)交易电价
申报口径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口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不含超低排放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1位小数。
4.电力用户确认内容
(1)确认交易电量
确认交易时段内各月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不保留小数。
(2)确认交易电价
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交易价格+购售价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购售差价是电力用户目录电度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不含超低排放电价)的差值。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一位小数。
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素调整政策。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按照平时段的用网电价进行核实确认。
二、重要事项说明
1.交易组织依据:按照《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侧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37号)有关政策执行。2016年已经市场准入、交易平台注册、剩余电量空间的电力用户,只能参与本次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不能再参加交易平台后续组织的双边协商交易。本次交易电量不能满足电力用户用电需求的,可以参与月度集中撮合方式的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可以拿出2月至12月份全部电量参与本次双边协商交易;也可以拿出部分电量参与本次双边协商交易,剩余电量参与月度集中撮合方式的电力直接交易。
2.发电企业提交的书面双边合同电量超过其最大交易电量限额的,视为无效合同。电力用户提交的书面双边合同电量超过其最大交易电量限额的,视为无效合同。
3.关于申报数据的合规性: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签订的电力直接交易双边合同中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必须与向交易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否则将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4.关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电力用户需要认真详细核对发电企业申报数据后,再向交易平台确认提交。在交易申报时间内,电力用户对一家发电企业只能向交易平台确认提交一组数据,并作为最终确认数据。如果电力用户对一家发电企业已向交易平台提交多组数据的,在交易申报时间内,应将多余组的数据进行不同意处理,最后只保留一组数据。交易申报时间截止后,一笔交易存在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确认同意多组数据的,该笔交易无效。一笔交易向交易平台提交一组数据中存在重复项数据的,重复项数据若不一致,该笔交易无效。
5.关于用户用电信息的申报:尚未提交2017年度的电力用户用电信息情况表(详见附件)的电力用户,必须在双边合同提交截止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否则将作为放弃参与本次交易处理。信息填写不准确的,将按照《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执行,并纳入市场主体诚信记录。
6.关于交易出清的说明:按照《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交易平台按双边交易意向单中发电企业的降价幅度从大到小顺序、节能减排等原则,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
附件:2017年度电力用户用电信息情况表
联系人:何洋电话:0371-67903039,13783639959
交易平台联系人:隋博电话:0371-67903056,15137175191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