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16]96号
关于认可《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1版)》的函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版 报批稿)的报告》(福核发〔2016〕472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1版 报批稿)》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上述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9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