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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全文)

日期:2016-09-02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国际电力网

2016
09/0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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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庆电力 电力交易 电改

8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2015年6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废止。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及监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全市直接交易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直接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制定交易规则,监管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和调整输配电价方案,监督检查直接交易过程中有关价格执行情况。

(四)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为。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本地区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

二、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二)电力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三)售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三、电价构成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三)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暂参照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执行。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参与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五)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

四、交易实施

(一)直接交易申报程序。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含代理直接交易、“打捆”直接交易)向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拟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公示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市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注册。

(二)直接交易实施程序。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等交易意向或交易预出清结果,经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国网市电力公司签订直接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鼓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三)电量规模。市内火电参与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6年不低于80亿千瓦时,以后逐年增加;水电参与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确定。

五、电量调剂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10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5%。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国网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三)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涉及的发电容量,在年度和月度发电计划安排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计量结算

(一)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其与国网市电力公司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直接交易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国网市电力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国网市电力公司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三)试点过程中需提供辅助服务的,暂不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国网市电力公司、市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公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披露电力交易、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市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电力直接交易信息,市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四)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体资格:1.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2.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3.不服从调度命令的;4.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细则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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