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与人口分布有关的风险评估与应急计划
《十问》中的第9个问题是:“我国内陆核电站周边人口密度远远高于欧美,安全论证中是如何考虑场外应急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认识是:
(1)内陆核电厂与沿海核电厂的人口分布比较
对于全球范围内211个核电厂的人口分布,已经有学者(杨端节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这些核电厂半径30km和80km范围内的人口数累计频率分布。从中可以看到,分布于人口数较低区间的核电厂(约占90%)中,沿海与内陆核电厂周围的人口相当;分布于人口数较高区间的核电厂(不足10%)中,沿海核电厂周围人口显著高于内陆核电厂。例如,美国沿海的Indian Point核电厂,半径80km范围内的总人口数达到1700万人(2010年);我国沿海的大亚湾核电基地和秦山核电基地半径80km范围内的总人口数分别为1290万人(2011年)和1580万人(2013年)。从该项研究中可以看到,核电厂周围的人口数和人口密度都是有高有低的。换言之,核电厂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人口数和人口密度不完全取决于厂址选择在内陆地区还是沿海地区,还取决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居环境等因素,因此,笼统地认为,我国内陆地区人口稠密因而建核电厂的风险太高,是有失偏颇的。
王亦楠研究员在《湘鄂赣三省发展核电的安全风险不容低估》一文中,质疑我国湘鄂赣三个内陆核电项目安全风险太高,理由之一是,这三个厂址80km范围的人口分别为738万人、617万人和666万人,人口密度是欧美的4-5倍。在美国确实有许多周围人口较少的内陆核电厂,但也有人口较多的核电厂,例如,Dresdon核电厂和Limerick核电厂半径80km范围内2000年底的总人口分别为734万人和765万人。
(2)内陆核电厂址周围人口分布的评价
国家对核电厂近区范围内的人口数作出限制,旨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执行应急响应计划。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规定,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选的内陆核电厂址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规定,采用事故集体剂量法来评估核电厂址周围80km的人口分布,该准则要求综合考虑厂址周围不同方位和不同距离的人口分布,事故释放量以及一整年的风向、风速和大气稳定度等。到目前为止,利用事故集体剂量法对我国已选内陆核电厂址80km范围的人口分布评价,均能满足该准则的要求。
(3)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应急计划制定与实施要求方面,内陆核电厂与沿海核电厂没有区别。内陆核电厂在应急计划执行范围内除与沿海核电厂那样可能涉及不同省界、地界的行政区划之间的协调外,还可能涉及上下游行政区间的协调。
在我国,应急计划制定与审评、批准是核电厂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所有核电厂必须遵循核应急的法规、标准要求,协调解决所有与应急组织和应急响应措施有关的问题。我国沿海核电厂在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反馈,可供内陆核电厂参考。
10.关于核废物处置与核设施退役
《十问》中的第10个问题是:“发达国家频频发生的核废料泄漏事故如何在我国避免?如何攻克‘核设施退役和高放废液处理’的风险隐患?”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指出的是,核废料处置与核设施退役不是内陆核电厂特有的问题,沿海核电厂也必须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不能用核废物处置和退役作为反对内陆核电建设的理由。另一方面,核废物处置与核设施退役是核电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核能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据我们所知,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政策制订、科研攻关、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在按规划进行。当然,其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如高放废物的最终处置,需要我们花大力去攻关。
(1)我国对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管理原则
我国对核电厂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或地下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是指把废物安放进经过批准的设施中,实行与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隔离,确保进入环境的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
核电厂运行产生的浓缩液、废树脂、废过滤器芯以及其它的固体废物,将通过电厂设置的固体废物处理系统进行分类处理。我国新建核电厂按照废物最小化原则,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来处理各类废物,一个百万千瓦级的核电机组运行期间中低放射性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的预期值在50m3以下。
核电厂运行产生的中低放固体废物,先在核电厂的固体废物暂存库贮存一定时间,然后送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我国已在甘肃和广东建造了两个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实践证明,这种处置场对低中放废物实行安全隔离是有保障的。目前,我国核电厂所在的有关省份也已安排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规划和选址工作。
(3)我国对于乏燃料后端处理采取的策略
国际上对核燃料后端处理(乏燃料后处理和最终处置)通常有两种策略:一种是将乏燃料(高放废物)暂时贮存后,经过整备后永久处置;另一种是对乏燃料进行后处理,回收其中的铀和钚,并制成MOX燃料提供给反应堆使用。各核电国家按照自身的条件选择处理策略,我国采取对乏燃料进行后处理,回收铀、鈈并加以重复使用的“闭合循环”策略。
乏燃料后处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减轻环境保护负担,有利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我国已经有核电厂乏燃料后处理的部署,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与技术引进谈判)正在进行中。
目前,我国运行核电厂产生的乏燃料贮存在电厂的乏燃料水池。大亚湾核电厂产生的部分乏燃料已运送甘肃404厂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处理。在我国乏燃料后处理厂具备大规模乏燃料处理能力前,各运行核电厂的乏燃料仍将采用电厂就地贮存方式,必要时可在电厂建设独立的乏燃料贮存设施,这种贮存设施在美国已有成熟的建造和运行经验。
(4)核电厂退役
退役是指核电厂安全退出服役,其剩余放射性的水平降低到允许终止国家核安全局发放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退役涉及移除乏燃料,拆除含有活化产物的系统或部件,从核设施清除或拆除受污染的物质。所有活化的物质,通常从厂址移走,装运至废物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
目前,在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评审中,国家核安全局已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有关核电厂退役的设想与安排。各核电厂从投入运行开始的第一年就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规定提取退役基金,因此,核电厂退役经费是有保障的。
在退役技术研究方面,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例如,中核集团与英国国家核实验室于2015年10月18日签署了《成立中英联合研究与创新中心联合声明》,这个研究中心研发的内容包括了核设施退役的研究开发。
11.关于长江流域的核电布局
王亦楠研究员在《十问》中还对核电“安全发展”提出了5点政策建议,在《长江流域建核电站要慎重》中提出了3点政策建议,提出要将长江流域划分为内陆核电厂的“禁区”,这无疑是夸大了内陆核电厂的风险,将会对我国内陆核电发展的布局和安排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由于长江流域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态与环境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中央在长江流域发展核电问题上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是十分正确的,这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也从我国长远的能源供应安全、改善能源结构、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能源迫切需求出发,在过去十多年对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内陆核电发展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中国工程院、有关研究单位、企业集团开展我国内陆地区安全发展核电可行性的深入研究和再研究,结论是正面的、积极的。特别是“两湖一江”地区,由于缺煤少气,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把它放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批准开展前期工作。我们认为长江流域有其地域的特殊性,但不能因此就将其简单地列入内陆核电建设的禁区。我们不仅要牢记历史上三大核事故给人类带来的不幸,也要充分注意到三大核事故产生的技术背景(这些反应堆都是上世纪70年代的产品,限于当时技术水平,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等等)以及事故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核能界在提高核电安全性上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基于早期人们对核电的认识,在安全方面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一系列设计基准事故的预防上,而对严重事故的发生缺乏足够的认识,更少在预防和缓解措施上下功夫。人们都是在挫折与失败中积累经验和总结教训。所以在过去20多年,国际核能界在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问题上下足了功夫,采取的一系列经过了科学的论证和严格的试验的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核电厂的安全水平。在核设施的应急响应方面国家也十分重视,应急响应能力得到很大的提升,最近发布的中国核事故应急白皮书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上述这些都充分体现在AP1000和“华龙一号”设计当中,也体现在内陆核电的厂址选择当中。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说“绝对安全”(客观上也不存在绝对安全,安全只反映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但我们可以说,即使发生了极不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基于目前的设计和管理水平,我们完全有能力把事故控制在核电站的厂区以内,不会对外部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建议有关政府部门:
(1)不要简单地把长江流域划为核电禁区;
(2)在作好充分论证和技术准备的基础上,把内陆核电纳入“十三五”核电发展规划,稳扎稳打,项目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发展初期不在数量上和速度上追求目标;
(3)核电厂址是国家的宝贵稀缺资源,对于条件好的内陆厂址要积极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