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配套文件之一是出于什么考虑?
我国自备电厂主要集中在钢铁、水泥、电解铝、石油化工等高载能行业,分布在资源富集地区和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机组类型以燃煤机组为主,燃煤自备机组占70%以上。2014年,我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已超过1.1亿千瓦,约占当年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8%左右。
●自备电厂在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了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营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未核先建、批建不符现象较严重;能耗指标、排放水平普遍偏高,与公用机组有较明显差距;运营管理水平偏低,运行可靠性较差;参与电网调峰积极性不高,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够等。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的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因此,《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责任义务、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营造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