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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4-11-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电力网

2014
11/18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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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吉林电力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4年1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股378,092,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377,629,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86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3,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8,092,718股。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377,629,154

  0

  0

  245,700

  217,864

  0

  377,874,854

  217,864

  0

  比例(%)

  100

  0

  0

  53.00

  47.00

  0

  99.94

  0.06

  0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费用为45万元。

  (二)审议《关于推荐怀文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8,092,718股。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377,629,154

  0

  0

  245,700

  217,864

  0

  377,874,854

  217,864

  0

  比例(%)

  100

  0

  0

  53.00

  47.00

  0

  99.94

  0.06

  0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推荐怀文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怀文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三)参加网络投票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

  郑义军

  屈麟

  吴晓翱

  辛培国

  唐春艳

  饶丽英

  张秋远

  谢雪锋

  王岩菲

  黄伟

  出席股数(股)

  99,000

  93,564

  78,000

  50,000

  46,300

  21,100

  18,500

  16,800

  15,000

  9,300

  1.00

  同意

  反对

  反对

  同意

  反对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2.00

  同意

  反对

  反对

  同意

  反对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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