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凸显五大特点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一部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性电力保护地方法规。
近几年来,随着江苏省电力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早于1995年出台,但对近几年来的新生矛盾尚无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和途径。2003年,江苏公司在全国率先提出,电力建设和电能作为立法的保护对象,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法规来全面协调多方矛盾和问题。此提议得到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大力支持。经过3年多的努力,《条例》草案被正式递交至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的颁布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在电力保护中的职责与分工,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种主体的关系,有助于保障江苏电网的安全稳定,从而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排除障碍。如该法规创造性地提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电力工程施工前对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此举有效地解决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间的矛盾,保护了“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和电力企业的利益,使“农民随意索赔”矛盾得以化解。
《条例》首次把电力规划和江苏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经验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提出了“废旧器材销售和收购实名制”、在输电线下钓鱼属违法行为、“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前公示制”等十多项创新条款。据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周建海介绍,本法规凸显五大特点:一是立法宗旨的鲜明性。该法规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二是“保护对象”的确定性。《条例》明确规定所称的“电力保护”是指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居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据悉,本法从起草到公布,聘请的有关法学专家前后共修改了50多次,在各市组织大用户、居民客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十多次,并多次到外省调研,广泛吸取经验、采纳意见和建议。四是用户利益的保障性。该法规通篇最大程度地兼顾了用户利益,进一步调整了供用双方的关系,规范了电力行为,且与《电力法》比较更为具体。五是便于操作的实用性。《条例》对各类和用户相关的电力工程建设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居民客户掌握和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