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根据公司系统实际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五项重点是: (一)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设备等招投标,工程项目概算、结算、决算和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公司所属各施工建设企业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和项目分包中、与工程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二)在购买电力设备和煤、油等原材料和大宗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擅自指定使用有关单位生产或提供的产品的行为。(三)在受理审批用户报装工程、提供用户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选购、电费抄核收和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四)违反员工行为“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优质服务“十项承诺”,在供电服务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五)在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时,与有关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公司党组要求各单位通过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查找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强化督查工作、认真梳理总结六个环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求要畅通案件线索渠道、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同时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防治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干事、干净”的廉洁文化氛围;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加强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依靠创新发展,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为此,省公司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总经理王抒祥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专项工作办公室,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为使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省公司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业绩考核范畴,强化责任落实。要求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财务、审计、招投标管理中心等有关监督和业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定期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