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总则、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附则四章,共计十六条。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办法”指出,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办法”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符合五项条件:一是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并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并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二是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三是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四是已与相关电
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五是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办法”对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的办理程序作出规定: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运行规则》与《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调试运行申请。电网企业应自接到发电企业调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工作。电网因故不能及时安排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新建发电机组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回复。
根据“办法”,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