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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供用电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9-01-08    来源:深圳晚报

国际电力网

2019
01/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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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受电设施 供用电安全 电力安全

  供受电设施建设要全过程记录,且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未经电力电缆沟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电缆沟道中施放电力缆线以外的其他缆线。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供用电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截至2月1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厘清了政府各部门在供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用电安全“全链条”监管制度。
 
  条例明确,供受电设施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其建设、施工、监理成果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建立房屋建筑工程供受电设施施工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供受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将施工过程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供用电产权人、第三方机构和作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机制,信用记录不良的可录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对供电企业等供电设施产权人、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主体设置了违法责任。提出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淘汰和影响电网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安全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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