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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电厂事故又刑拘6人

日期:2016-12-01    来源:电力专家联盟

国际电力网

2016
12/0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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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厂 丰城电厂 电厂事故

据报道,从江西丰电三期“11·24”事故救援指挥部获悉,11月29日,经侦查,江西丰城电厂事故又有6人被刑拘。公安机关将王某等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和顾某某等2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事发当日,最高检已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江西省三级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那么,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会重点调查哪些人员,涉案人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事故调查组会有哪些部门参与?待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什么样的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其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显然超出了死亡人数30人以上这一认定标准,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会重点调查哪些人员?

据查办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可见,这些人员会受到重点调查:

1)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发生;

2)有些贪赃枉法,与违法生产经营者互相勾结,甚至包庇纵容;

3)有些不及时查处已发生的事故,甚至瞒报、不报、谎报、迟报,造成损失后果扩大,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如果江西电厂坍塌事故经调查发现有关公司或者公职人员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各司其职,查处其中的相关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一定会有职务犯罪吗?

“几乎每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 最高检反渎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检察机关所查案件显示,频繁发生的矿难、路毁、桥断、房塌等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问题。

如2015年“12·20”深圳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进行调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曾科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调查事故的调查组会有哪些部门参与?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多会成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所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一般也会出现在调查组的有关通报中。

当然,在受邀参加之前,检察机关也可以第一时间独立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如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最高检相关工作人员当天便赶赴青岛,与当地检察机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比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早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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