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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改革以何为鉴?《电力法》修订可以先行

日期:2011-04-19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国际电力网

2011
04/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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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改革 电力法

  公共事业在经典的经济理论中,由于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而不适合采用自由竞争的模式,因此政府在这些领域里扮演着主导角色,这是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里的现象。

  然而现代的经济理论却发现,如果可以明晰产权,加上合理的定价体系,公共事业也可以部分的私有化,竞争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改变公共领域在发展后期所呈现出来的低效、昂贵的现象,这包括铁路、邮政、电信、航空、当然还有电力能源。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完全任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对于对生产生活都有着重大意义的电力产业是不可取的。美国加州的电力危机就是这样的一个反面例证。

  美国加州政府1995年开始推行以放松管制为核心的电力体制改革。5年以后加州电力产生了严重的电力短缺、电价高涨、两家供电公司寻求破产保护的严重局面。据美国能源研究协会的总结,其主要原因并非电力体制改革本身,而在于改制设计方案存在结构缺陷和不合理的市场设计,即市场缺乏对备用容量需求的信号,也就是说加州电力市场结构只是建立在现货交易基础之上,没有建立容量费用机制,缺乏备用容量要求,最终供给短缺演变成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力工业得到了高速发展,年发电量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电力生产和消费大国。集资办电、多家办电、允许外资独家办电的政策在发电环节打破了国家电力的垄断局面,可是中国电力工业总体结构依旧是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体制,效率低下,电价上升和利益不均使电力市场的开放成为了大势所趋。

  虽然中国目前电力工业发展的首要目标仍然是解决电力短缺问题,扩建合并电网设施,以消除电力市场需求的不均衡性,可是随着条件的成熟,欧洲国家的经验依然是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时所需的必要借鉴。

  不论各国具体实施的方案有多少不同,以下几个方面却是共同的:

  第一:立法先行。《电力法》的修订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前提与保障。

  第二: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分开,竞争与垄断的混合模式。

  第三:独立公正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与公开透明的监管法规。确保输电网络的开放准入与公正收费。削弱政府的直接干预,改由电力市场监管委员会行使监管产业政策执行和核定价格形成机制等政府职能。

  第四:合理的定价机制。电价核定市场化,但同时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包括成本补偿原则,合理报酬原则和公平负担原则。

  当然这些共性并不能抹杀具体方案设计的多样性。法国的现实恰恰印证了一点,即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实现多重目标和利益的平衡:用户希望获得低电价、高质量、安全稳定的供电服务;电力公司及其所有者希望企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得到加强;现有国有公司的职工希望继续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政府则希望国家的能源开发变得更为高效,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又能保持社会的稳定。

  法国政府正是在欧盟,工会和自身发展的三重压力下,寻找着一条可以平衡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中间路线,但是不管过程如何,电力市场的开放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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