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宁夏自治区逐步加强了电力相关法规的制定执行,1995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在维护供用电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已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具体表现在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不明确,涉电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小区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现已出现的购电制、分期结算等交易方式在原有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法规规定的停电催费手段受限,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供电企业电费损失的风险较大;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对供电优质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宁夏尚没有供用电条例。为此,经过宁夏电力公司积极呼吁和努力,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