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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日期:2011-03-14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作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际电力网

2011
03/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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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6月至9月间在电力行业组织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是电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3月上旬,电监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全国部分电力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治理工作抽查,发现了一些工程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上的问题。为确保强制性标准切实得到执行,有必要开展更为细致、深入的专项检查工作。2010年5月底,电监会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10﹞43号)。检查的基本范围是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 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 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 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文件印发后,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工作部署,开展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有关电力企业积极开展自查,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提交自查报告182份,涉及工程359个,发现问题1622个,整改问题1614个。

    从电力企业报送的电力工程项目中,电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抽选了包括两大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等在内的大型中央电力企业的10个项目(2个火电工程、2个水电工程、3个风电工程和3个输变电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标准等领域专家,分别成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风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四个检查组,于 7月下旬至8月上旬,赴有关省区进行了实地检查。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39个检查组,在7月~9月间对辖区内共计81个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查。

    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以及同建设各方进行座谈交流的形式,掌握工程项目有关各方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检查中共发现问题 1047个,检查组向项目各有关方提出了处理意见,对于突出问题下达了 114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表扬。

    实地检查后,绝大部分被检单位能重视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基本完成了整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一时难以完成的整改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时间表,按期按要求进行整改。被检单位先后报送整改报告96份,报告反映已整改完毕问题966个,81个问题尚处于整改过程中。贵州兴义电厂建设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参建各方认真研究梳理,由监理单位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给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项目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海南四更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在检查后立即成立强制性条文整改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制定整改计划并开展阶段性复查,项目上级单位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及时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习,剖析问题根源,补充有关规定并督促项目抓紧落实整改。

    二、监管评价

   从检查整体情况看,有关单位基本按照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实施内部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多数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比较重视,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注意把关,没有发现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一)工程质量与安全得到普遍重视

    有关单位基本能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层层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工程实际紧密结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华能灵武百万千瓦空冷机组工程,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作用,加强执行刚性,确保现场施工的规范有序;制作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确保责任到位;在加大对习惯性违章、作业性违章查禁力度的同时,组织现场培训,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持了良好的安全局面。

    (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培训力度逐步加强

    许多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能够建立起《强制性条文》组织实施管理机构,通过讲座、培训和考试等多种形式宣传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理念,落实培训计划,并自觉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以及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施工交底等多种渠道将强制性条文具体要求宣传到人,增强了一线工作人员实施强制性条文的针对性。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了强制性标准和重大反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事故措施领导小组,各参建单位成立了执行小组和专业组,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活动方式,人员培训有考试、有记录。

    (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自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发布以来,随着监管部门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有关方面的不断努力,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水平有较大提高。许多项目单位制定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等实际工作中。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实施规程》企业标准,在多个输变电项目得到执行,切实提高了电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可操作性;国投晋城热电厂等工程引入山西电力质监站组织编印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丛书,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起到规范和推动作用。

    (四)检查及整改工作成效明显

    检查工作得到相关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和紧密配合,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检查和整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得以发现和处理,《强制性条文》得到进一步宣贯落实,工程参建各方执行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进一步加强,有力促进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标准不全面、更新不及时,适用性有待加强

    各工程项目有关方组织编制的标准清单以及方案、指导书等文件中出现的标准编号、名称普遍存在使用旧版《强制性条文》或标准的情况,有的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却未被列入清单;部分单位的标准清单与具体工程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罗列过多的标准,重点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位置不够突出;有的工程标准清单仅包括《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而未结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合工程实际需要收录其它相关行业或专业强制性条文。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有关监理细则没有根据标准的更新进行及时修改、调整、补充,DL/T 5370-2007、DL/T 5371-2007、DL/T 5372-2007、DL/T 5373-2007四个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执行标准目录中。华润登封发电二期工程参建各单位未能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制工程标准规范清单,且未及时更新。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及检查记录不规范

    大部分单位编制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要求做好执行记录和检查记录。实际工作中,部分工程现场检查记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现场状况以及与强制性条文要求符合的情况,部分表格存在参加人员不齐全、签字不规范的现象;有的工程不执行针对强制性条文编制的检查表格,而以定期例行质量安全检查形成的《会议纪要》、《现场安全通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代替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记录。甘肃电力公司酒泉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750千伏金昌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无项目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记录和日期确认。国投晋城热电工程参建单位缺少强制性条文实施的详细记录和资料。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功果桥水电站强制性条
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不完整。中电国际芜湖发电厂五期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部建立的检查记录表填写不够规范,检查台帐记录没有签字。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胶州 500千伏杜村输变电工程未见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记录。

    (三)施工有关文件中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体现不够

    不少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仅根据编制人员的理解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入质量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章节,并未将强制性条文列出,影响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肃性;有的工程在总体方案中罗列大量强制性条文,但在分项工程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等细化文件中并无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具体措施,造成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的脱节。不少工程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未在施工交底中明确具体施工过程、施工工艺所对应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并且有的交底记录并未体现所有施工人员参加交底,存在交底记录不够规范的现象;部分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也存在记录不规范或者无记录的情况。四川省电力公司叙府-复龙500千伏线路工程,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线路基础施工安全交底会的主要内容及签到表不完全符合实际,编制的基础施工安全交底资料和基础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完备,作业指导书内无安全管理内容、无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南方电网公司福园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部分专项施工方案不规范,缺少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落实强制性条文的措施。

    (四)部分单位资质管理及工程招投标把关不严

    某些工程施工单位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的工程分包单位证照过期未及时更换,有的单位使用证照复印件而未盖章;有的单位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持证记录、施工人员名单及安全培训考试记录、近年安全记录等;某些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证书不符合国家规定;部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的管理不到位,缺乏依法依规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的意识,不能有效掌握施工单位的真实情况。中海油海南四更风电项目施工单位(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和中国核工业集团第二十二建设公司联合体)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担了该项目变电、自动化及保护设施的安装。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华电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2×30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工程监理工作,其牡丹江项目部总监理师无资格证书。湖南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装长衡线剖进株洲南 500千伏送电工程。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在国电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中,将所承包的 750千伏升压站部分电气安装工作违规分包给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电力施工。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五)设计和施工方面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少数单位未开展施工图审查;有的工程未能提供有关设计内容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相关论证的资料;有的工程部分设计文件的编写、校核、审核、批准等签字有遗漏;有的工程部分施工图缺少一些必要的限定性尺寸,还有的缺少必要的分图或标示,造成理解的歧义或质量隐患;部分工程设计变更仅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没有按规定盖章。辽宁康平张家窑风电项目地基基础设计单位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资料中,没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和施工对山坡稳定性影响因素的技术论证,不符合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6.1.1条的相关要求。河南平顶山第二发电厂工程,燃油泵房室内设计有一开关,不符合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8.4.7条要求。

    江西省电力设计院在景德镇发电厂工程项目设计中,施工图没有进行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查。

    有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品管理在安全距离设置、存放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不符合规范,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一些易燃易爆点违反规定设置开关、插座等;部分现场孔洞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一些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的试验没有进行;有的施工现场在交叉作业的组织和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有的内容虽经设计单位同意,但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华北电网新城500千伏变电站工程,施工现场坑洞未按要求设置保护措施及提醒措施;高处施工未设安全防护。华润铜山发电工程,现场检查时已即将移交生产,但氢气和油管道的色标施工还没有完成、部分热力管道蠕变监察段的标志不明显。贵州兴义电厂一期 2×60万千瓦工程,施工现场用电没有按要求执行“三级供电”,只有两级,且安装不符合要求,每台设备的控制从分配电箱出线。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在石狮鸿山热电厂 2×60万千瓦机组工程土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建施工中,局部工程模板设计依据不足,无相关施工图,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

    四、整改要求

    (一)加强综合管理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在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实施等方面的总体指导和管理,积极参与到有关检查活动中去,有效推动条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对于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宣贯、执行等各项活动的记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建设单位还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各施工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保留记录。

    (二)重视标准的更新和学习

    各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力量系统梳理工程所需标准清单,收集有关文本供工程检查以及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建立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发布跟踪制度,及时对标准清单进行更新,确保选用当前有效版本。专项整理出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强制性条文,除电力工程部分外还要查找包括建筑工程等其他有关专业部分,并确认有关标准有效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共同学习和执行,还应对施工单位逐级开展的相应条文学习贯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注意综合、协调使用标准

    在符合强制性条文执行要求的框架内结合工程实际,从相关推荐性标准中选取合适的方法具体实施。结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内容,选择或设计适当的、能够全面覆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表格以便于实施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文件审查、实施的有关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方案、作业指导书编审批制度。要在作业指导书中突出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审批过程中注意结合强制性条文要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求对安全、质量措施进行审查。进一步完善技术交底制度。将强制性条文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设计、施工技术交底中,确保一线施工、调试、运行人员能够了解、掌握和落实,规范交底记录。严格施工图审查,并明示强制性条文符合情况,确保设计论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签批程序的认真执行,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履行强制性条文有关要求,规范易燃易爆、临时用电、坑井沟道的安全措施;现场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周密计划,协调好交叉作业的安全保护工作;加强成品保护意识并采取相关措施。

    五、监管建议

    (一)加快电力主辅分离改革,促进电力建设市场竞争

    火电施工企业由于未能实施主辅分离,无法建立起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还有的电力工程采用就近招标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个别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由于参与项目各方相互关联,造成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学习贯彻不到位,监理不严谨,不能形成真正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工程建设留下潜在安全和质量隐患。迫切需要加快主辅分离改革工作,为电力施工企业转换经营理念、建立完善符合市场化竞争环境的经营体制和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电力建设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竞争。

    (二)保证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给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执行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带来了困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隐患。为此,应当充分认识电力建设的安全责任,切实保证合理工期,处理好工程建设、企业发展与构建和谐电力的关系,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部分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项目经济效益和质量的提高。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自觉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快风电标准体系建设

    我国风电建设规模近几年高速增长,但同时也暴露出项目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各环节缺乏强制性要求,风电标准建设严重滞后,亟待建立和健全。建议加快风电标准体系建设,为风电建设及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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