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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1-03-09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11
03/0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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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 电能

    从今天开始,新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因为居民欠费而导致的停电,供电企业须在停电前一周下通知,并在居民缴纳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从今天起,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共6章57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弥补原来及相关《条例》不足,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新的《条例》规定,为了保护电力线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杆塔等悬挂物体、拴牲畜。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也不能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同时,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而一些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在出售,单位也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时也要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在欠费停电的问题上,新《条例》也明确表示,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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