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开展2007年供电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今年4月3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将发布监管报告。这项工作也是刚刚出台的《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相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明确了检查的主要措施: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询问、查阅、纠正等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在用户中开展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及供电市场行为情况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规行为;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将依照《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通知》明确,4月30日到5月15日为自查阶段,由各派出机构组织所辖区域内相关供电企业开展自查。5月16日到6月15日为检查阶段,由各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相关供电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国家电监会派员参加。6月16日至7月15日各派出机构形成供电检查监管报告。国家电监会将在认真总结后,公开发布本次供电检查的专项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