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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调整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

日期:2007-04-17    来源:发改委  作者: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07
04/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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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云南省 调整 高耗能 企业 差别 电价

      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日前下发的通知,云南电网从本月1日起将对省内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做出新调整。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今年全省万元GDP能耗下降3.8%,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5.6%的目标,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通知划定了纳入云南省限制和淘汰类高耗能行业的新标准。其中,云南省黄磷企业变压器容量1万千伏安、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装置和环保不达标装置为淘汰类;未通过省级公告或被取消公告资格的变压器容量1万千伏安、设计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装置为限制类。2005年1月1日后新建的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生产装置为限制类。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练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为淘汰类。2004年度前建成的5000千伏安及以上1.25万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不含国家给予公告的企业)为限制类。  

      按照新标准,对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05元调整提高到0.1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2元调整提高到0.03元。通知指出,省经委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差别电价划分标准,对云南省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重新进行清理、认定并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国家和省公告给予行业准入的企业,及时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同时,还强调了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即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交纳三峡基金(0.004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0.02元/千瓦时)和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资金(0.0055元/千瓦时)。规定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还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其中: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按不超过变压器装机容量的40%计收;非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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