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确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即发改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要的实施主体,自行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各方提供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办法》提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十六项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的十六项措施中,既包含定性的措施,也包括部分定量措施,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以及电网企业的电力负荷监测能力等,这些量化指标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将大大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