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电监市场[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8-11-25
【法规编号】 90305
【正 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北电监局:
你局《关于报批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西电监办〔2008〕10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颁布实施《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请按要求对所报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试行,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二、你局会同兰州电监办负责《两个细则》的组织实施。《两个细则》对于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实施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你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开发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有关电力企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开发和建设工作。西北电网公司及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建设主站系统,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建设相应子站系统。相关电力企业应于试运行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及调试工作。
四、你局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启动《两个细则》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以上。经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两个细则》(试行)作必要调整完善后,2009年下半年印发正式实施文件并抄送国家电监会,随后转入正式运行。具体工作进度由你局商兰州电监办决定,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五、各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两个细则》的规定和授权,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与补偿工作,相关电力企业予以配合。
六、《两个细则》实施范围暂不包括新疆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由你局商有关电力企业参照《两个细则》另行制定,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七、《两个细则》实施后,西北区域内(除新疆自治区)颁布的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八、请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监管。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监会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