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山东省安监局、济南电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济南电监办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法规编号】 476765
【正 文】山东省安监局、济南电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电力主管部门,各中央驻鲁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省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广大电力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了各类事故发生。但是,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不平衡,个别电力企业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个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还存在违规承包和转包,建筑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各级安监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电力行业安全发展。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
各级安监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电力企业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逐一明确和落实到企业的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中。要完善各项事故预防制度和措施,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科技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电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接受法定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达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各市安监局要大力推进地方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地方发电企业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今年所有地方发电企业都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在此基础上,积极创建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
三、认真抓好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自2009年8月1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来,大部分市和电力企业能够对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电力企业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第213号令的规定要求为电力建设项目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特别是一些2008年、2009年省政府下达的重点电力建设项目和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电力建设项目,至今没有办理“三同时”审查手续。为了从源头上消除电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近期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电力企业开展一次“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电力建设项目,凡是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第213号令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补办“三同时”审查手续。非重点监管的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现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论证意见。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建设项目,要根据安全论证报告和专家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四次集中行动,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各电力企业要加强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供电公司要对所属电网输变电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各发电企业要对锅炉、发电机组等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一般隐患要当场整改落实,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监控措施,制定措施,专人盯牢,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安监局和济南电监办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各电力企业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省,同时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请各市安监局和中央驻鲁电力企业将此通知传达到各电力企业。同时,要及时总结本市和所属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电力企业安全工作报送省安监局和济南电监办。
省安监局联系人:孔学锋,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183,邮箱:sdsajjzhc@sohu.com。
济南电监办联系人:缪 童,联系电话:0531-67807867。
山东省安监局
济南电监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