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电监管,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规范供电市场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0年供电检查。现将有关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
电监会供电部全面负责本次供电检查组织协调,请有关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检查工作,其中区域电监局负责区域内交叉检查组织协调工作。
二、检查安排
供电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0年4月30日至5月31日,由各派出机构组织供电企业自查,供电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内供电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区域内交叉检查方式,各派出机构在所辖区域内每个省抽取2个以上地(市)级供电企业(含省会城市供电企业)和1个以上县(市)级供电企业进行整体检查。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由电监会组织六个检查组,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查,由检查组在指定检查范围内随机抽取若干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各派出机构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供电检查工作总结,形成供电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同时,各城市电监办将供电检查报告抄送所在区域电监局。
第五阶段:监管报告发布阶段。2010年四季度,电监会根据此次检查情况,发布《2010年供电监管报告》。此后,由各区域电监局发布本区域供电监管报告。
三、检查内容、措施和罚则
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规定的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罚则要求开展检查。
四、检查方式
(一)听取有关供电企业自查情况汇报,主要包括本企业开展供电业务情况汇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供电部派员参加。
(三)对2009年供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复查,并检查纠正情况。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