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电力价格是高了还是低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从事电力行业的都说电价太低,电力的消费者都说电价太高。这一点儿也不奇怪。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于像电网这样的垄断性行业,价格应该定在平均成本上,也就是说,只要不亏本就行。但是什么是成本?这可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职工多给点工资,多发点奖金,算不算成本?所以经济学的道理是没错,但是不解决实际问题。对于非垄断性行业,像发电厂,价格同样定在成本上但不是平均成本,而是边际成本。这个成本是由竞争者来监督的,它是可以实施的。由于竞争,谁也不敢把价格定高了,所以就不需要监督。
从历史的角度看,电力的价格是趋于下降的。比如北京的电价改革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只涨了两倍多,大大低于其他绝大多数商品的涨价幅度。粮食涨了五倍,肉类涨了六七倍,理发涨了二十多倍,看电影涨了一百倍,工资涨了十五倍。涨得少的有脚踏车,手表,鸡蛋,衬衫等。这些商品的价格涨了都不到三倍,像手表不但没涨价,反而还落了价。电力价格之所以涨得少,是因为技术进步,管理改善。这一趋势很可能还将继续下去。如果电价继续下降,对大的发电项目的投资还本将有重大影响。比如三峡的还本期就有这个问题。原来计算的投资还本期是按照当时的价格比例计算的,将来价格结构变化,因为电价相对下降,投资还本期将延长,甚至于不能还本都有可能。那时相关的股票将会降价。但是将来的事充满着不确定性。电价也可能会涨,因为能源涨价,更因为环保要求越来越严,发电的成本因环境要求而会上升。
二 电价是否反映了稀缺性?所谓反映了稀缺性就是供不应求涨价,供过于求落价,最后达到供需均衡,价格落在供需均衡点上。因此市场永远是供求平衡的,不会买不着,也不会卖不掉。如果长期供不应求,价格不涨,供应不能增加,消费不能抑制,那就没有反映稀缺性。反过来电力过剩时也是一样。拿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的电价根本不能反映稀缺性。最近电力供不应求,虽然价格有所反映,但是远远不够,照样还是供不应求。前几年电力过剩,价格也没有落够,照样卖不出去。价格要反映稀缺性,是一个寓意深刻的要求,它要求交换自由,公平竞争,定价自由,最后价格一定能保证供需均衡,市场出清。有些同志强调电力行业的特殊性,认为电价事关重大,不许可每天变动。当然天天都变,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利。但是没有理由说因为关系重大就不能调整。试看石油价格,关系重大不重大?当然重大。每天都随着市场波动,并没有天下大乱。
价格不能反映稀缺性的结果是市场不起资源配置的作用,此时资源配置必定是由行政控制。限电拉闸就是必然的结果。这样造成的损失是惊人的。为什么缺电会有那么大的损失,答案就在此。市场不再工作,让位给了行政力量。行政并不知道拉闸对谁的影响大,谁的影响小,首先该拉谁的闸,只好凭主观判断。
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一天之内因为负荷波动而造成的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电价不分高峰和低谷,必定造成一天之中的供需不均衡,从而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 群众负担能力问题。电力是居家必不可少的消费品,不论贫富都要用电。如果电力涨价就有贫困家庭的负担能力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一是由政府补贴,降低电力的售价。但是这样做连富人也得到了补贴,显然是不必要的。而且如前所述,电价不能恰当地反映稀缺性,将造成社会的巨大浪费。所以更好的办法是给贫困家庭适当生活补贴。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如果电力涨价,可以调高最低生活保障线。类似的还有水价问题。我国大城市的水价普遍都偏低,都需要调高。但是因为要照顾低收入家庭,迟迟不能作决定。按照上面所说的道理,应该用调整最低生活保证线的办法解决。
四 根据择优分配原理,同样使用条件下的商品应该有统一的价格。一笔化肥在多块土地上分配,使增产的粮食为最多的分配方案,必须是最后分配出去的化肥,不论在哪块土地上能够增产的粮食是一样多的。用价格来实现择优分配,就是统一定价。农民会自己核算,在不同的土地上用的是同样价格的化肥,他一定会争取在不同土地上化肥的增产效果相同,没有任何一斤化肥的增产效果会低于化肥的价格。这就是择优分配原理,它同样适用于电力的定价。它是整个经济学的基础。
将择优分配原理应用到电力市场上,则在同样使用条件下的电价应该相同。这是电力择优分配的必要条件。可是在我国的电力市场上,同样使用条件下的电价往往是不同的。有的按照行业区分电价,某些行业可以享受低价电,有些行业只能买高价电。有些电价区别是按照投资关系来定的。某机构投资办了低价水电,因此他可以享受低价电(这种情况特别在小水电中常见)。类似的定价原则也常应用于水价上,比如桑拿洗浴用水,洗车用水的定价都高,有的高出几十倍(个别情况下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破坏价格的统一性)。价格歧视是完全错误的。它不仅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而且降低了电力的使用效率,即一定量的电没有产出最大的经济效果。以行业划分电价,还是计划经济的思想,计划人员自以为聪明,主观设定某些行业值得鼓励,给它们享受低价电;而某些行业要限制,就给他们高价电。这样做完全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也就是降低了资源的最佳利用(以投入产出效果,或经济效果来衡量)。这种想法之所以有市场,还是过去计划经济的想法在起作用,比如“先生产后生活”,“第一部类优先”,“鼓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等等。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并懂得价格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深刻道理。
但是在不同的电网中,在不同的时间段中,电价不同是应该的。
五 以成本定价的真实意义。所谓成本定价,对于非垄断性行业是指价格应该定在边际成本上。边际成本则和需求有关。在同一电网中,需求低的时候只启动低成本的发电厂,边际成本是低的,所以定价也低。在需求高的时候,必须把高成本发的电也投入使用,此时的边际成本就提高了。所谓边际成本,就是所有消费中的电,其中成本最高的那一度电的成本。为什么定价要定在边际成本上?因为如果该电网中少用一度电,节省的就是成本最高的那一度。或者说,因为消费有那么高,电网不得不将成本最高的电也投入消费。一般而言,水电的成本是低的。某些情况下,因为某单位投资建了水电,于是它永远享受低价格的电。这显然是错误的。上面讲了,同一个电网中电价应该相同,虽然投资于水电的单位得到了水电所发的电,但是它仍然应该按照边际成本支付电费。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为什么水电的投资者同样应该支付边际成本高的电价。大家知道,挪威全部都用水力发电,成本很低,而且还用不完,可供出口。出口的电价很高,因为它所替代的是高成本所发的电。当挪威出口电力以后,国内的电价上涨好几倍。当时国内的用户反对得很厉害。但是经济学告诉我们,这样做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如果以低成本供电,国内消费一度电所得的经济效果很低,不如把它出口,得到的经济效果更高。同样的道理,石油生产国国内油价往往很低,这就破坏了资源最优配置。他们那儿存在着大量浪费性的能源消费。如果将这些消费取消,代之以出口,可以赚更多的钱。像俄罗斯、伊拉克、沙特等国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有国内的油田往往有伴生天然气,这些天然气在油田内部消费,作价很低。如果输送进入天然气管道,立刻身价几倍地上升。我国有些城市,电力部门的职工可以享受低价电,也造成浪费。不如给他们发补贴,而电价必须统一。这些道理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实施起来需要说服动员。应该能够做到不损害任何人,但给另外一些人创造效益。这就是帕累托改进。
六 用电的外部性成本。用电会造成污染,因为发电不可避免地有污染产生。它给社会造成外部性成本。该成本由受到污染损害的人承担,没有人给他们补偿。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理论上的办法是让发电厂交纳排污费,将排污费补贴给遭受损害的人。日本就这样做过。然而这样做有很大的困难,即无法确定是谁受到了损害,损害有多大。日本将污染范围内的居民的呼吸道疾病统统都算是发电厂造成的。结果发电厂负担非常沉重,十几年内努力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使排放量降低将近一半,但是医疗费却上升了四五倍。这说明二者是脱节的。后来不得不改变办法。在我国,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排污的治理(也有相当一部分用在了环保部门的非正常开销)。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标准从200元提高到600元,这将提高发电成本,进而减少电力的消费。但是其他排污的收费还是太低。另外作为发电成本主要构成的煤炭的成本中没有包括环境成本,比如对水资源的破坏,对地表塌陷的处理等,都没有考虑。这样的成本忽略,不利于用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所以对发电成本的完整计入,是非常必要的。
七 长期供求关系的调整。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很大。前几年供过于求,现在则是供不应求。估计将来还会发生供过于求,因为这两年上了许多电厂,有些是低效率(每度电耗煤700克以上,而且是在高煤价地区)的电厂。当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避免供求关系的大起大落。这是需要一个多方面采取措施的问题。我认为最主要的是鼓励民办资本的进入。他们的决策比较有长远观点,不像国家投资,用别人的钱,自己可以不负责任。如果不改变现在这种投资不负责任,靠银行贷款,将来赔钱赔银行的钱,盲目投资的毛病永远也解决不了。其次应该利用价格机制,供不应求时价格要涨够,供过于求时价格也要落够。不但在消费方面调解,而且也让投资者有一个明确的预期,电价可以有很大幅度的波动。再有就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电力必须在电网内通过价格分配,不许可只供给本地企业。有了地方保护主义,电力不能自由流通,必将鼓励各地多建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