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加快报送和批复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申请试点的地区应按照《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报送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输配电价标准;
(二)首批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名单,是否符合市场准入资质;
(三)达成交易意向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按电监会制定的范本签订的合同;
(四)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的剔除情况;
(五)试点时间;
(六)其他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审批形式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分工对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的原则,禁止以大用户直接交易名义强制推行对特定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以政府名义指定交易价格,不得组织供需双方强行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