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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核能及核安全体系发展历程

日期:2006-12-18    来源:中国网  作者:中国网

国际电力网

2006
12/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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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巴基斯坦 核能 安全 体系 发展 历程

自1956年巴基斯坦成立了原子能委员会(PAEC)和原子能理事会(缩写亦为PAEC)以来,伴随着其40年的核发展历史,它的核能安全体系从无到有,一直到构建的比较完备,大致可分为6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一)原子研究反应堆(Atomic Research Reactor)

1959年,巴基斯坦政府尝试性地首次批准建立一个由美国提供的泳池式研究堆。两名美核专家和三名来自巴原子能委员会(PAEC)的科研人员组成了一个选址小组赴卡拉奇、拉合尔、白沙瓦和阿伯塔巴德寻找合适场所。美专家制订了若干条选址条件,一是远离人口稠密地区,二是有可适用电力,三是有充足的水源,四是交通方便,五是要有适宜的气候条件。经反复考察和论证,选址小组最终选定了离新首都伊斯兰堡不远、距拉尔瓦品第仅25公里的尼罗里(Nilore)。这里的各项条件都比较适合建址,唯一不足的是距首都太近且处于地震活动带。原子能理事会权衡再三,最终采纳了美专家的建议,批准了这个方案。

1961年3月,原子能委员会自美AMF Atomics公司订购了一座5兆瓦的原子研究反应堆。

(二)原子研究反应堆安全评估(SAFETY REVIEW OF THE PARR-I)

由于尚未有核安全方面的立法和管理机构,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当时总体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颁布了有关防核幅射方面的规章制度。

为符合规范要求,联邦政府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评估巴原子研究反应堆核能安全状况。一个来自5个不同国家的核安全专家组成IAEA考察组赴尼罗里对这个原子研究反应堆进行了考察,专家组审议并批准了巴原子能委员会提出的“灾害评估报告”,同意启动该原子研究反应堆计划。

巴原子能委员会组成的原子研究反应堆安全评估特别委员会最终批准启动尼罗里原子研究反应堆。这个反应堆的安全评估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1962年出版的第9号能源安全导则要求,1965年12月21日,该反应堆正式启动并开始运作。

(三)动力反应堆计划(POWER REACTOR PROGRAMME)

1961年初,巴原子能委员会决定引进一所核电站,同年5月,该委员会确定了核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提出了三个可选站址,其中两个在西部的吉伯斯山(Gibbs & Hill),另一个在东部地区。相同的可行性研究也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展开,1962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完成了“巴基斯坦的核能前景报告”,结论是巴最大的商业城市卡拉奇的电力需求将可用核发电来满足。

(四)动力反应堆选择(CHOICE OF A POWER REACTOR)

加拿大政府同意由安大略省的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向巴提供氘核动力核反应堆, 1963年4月,巴政府也批准了这个项目。1965年5月24日,两国正式签署了卡拉奇核电站 (KANUPP)项目协议,同时也签署了该核电站的安全和操作规程MOU。根据核电站项目协议,卡拉奇核电站的可发电能力为137兆瓦。

(五)卡拉奇核电站的安全评估(SAFETY REVIEW OF KANUPP)

卡拉奇核电站的安全和操作规程MOU规定了安全评估步骤:

1、站点选择,包括站点评估报告

2、起步阶段对电站的设计要求有初步的安全分析报告

3、开始装料阶段对实际建造电站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4、试运转和结果报告及制订运营计划后的运营许可

巴核能安全委员会(PNSC)被要求对卡拉奇核电站的安全MOU进行评估。MOU原则同意,PNSC应包括巴原子能委员会的科研技术人员,他们不能直接参与卡拉奇核电站的运营。

第二阶段

(一) 巴原子能委员会法规计划(PAEC REGULATORY PROGRAMME)

1965年底,时任巴总统公布了1965 [1] XVIII号法令,这是巴历史上第一个核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法律文件。

然而,这项法令并未给予巴原子能委员会足够的权限处理更多的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事务,该项事务一直由后来成立的巴核能安全委员会负责处理。在巴核电站处于较快发展期间,巴于1966年初在原子能委员会卡拉奇总部设立了核能安全与许可部(NSLD,后迁往伊斯兰堡),作为核能安全委员会的秘书处代理履行相关职能。在核能安全与许可部对卡拉奇核电站“站址评估报告”进行核查和评估之后,核能安全委员会批准在现址建立该核电站。

“初步安全报告”1966年12月被提交到巴核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内容有三个部分,前两部分包括“设计描述”,后一部分为详细的“安全分析报告”。巴核能安全委员会经审慎审核,并报告做了进一步完善,于1967年3月28日批准了由加拿大通用电气公司(CGE)对卡拉奇核电站的建设许可。

卡拉奇核电站土建工作实际上自1965年开始,核电站安全报告的分析、审议、核准等工作采取边建边进行的方式。

1969年10月,加拿大通用电气公司向巴能源安全委员会提交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巴核能安全委员会经过审议和修改,最终批准了该项报告。

1970年初在核电站试车阶段,巴能源安全委员会在核电站初建地专门设立了一个由三人组成的核电站初建特别委员会,负责初建各阶段的审核工作,以加快建设进度。这个特别委员会后来又被批准负责整个建设过程的审核、批准工作。

1971年7月卡拉奇核电站初步建成,10月18日,核电站在经过初步调试后实现了与卡拉奇电力供应公司的电力并网,1972年10月4日正式并网进行商业运营,满负荷发电137兆瓦。

第三阶段

颁布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法令(PNSRP-84- IV)

1984年,巴政府颁布了巴基斯坦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PNSRP-84- IV号法令,该法令赋予巴原子能委员会具有签署和监管执行原子能设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的法规的权力。

第四阶段

(一)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DNSRP)

按照1984年颁布的PNSRP-84- IV号法令,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于1985年成立,原核能安全与许可部并入该理事会。根据PNSRP-84- IV号法令,原子能委员会制订了“巴基斯坦核能安全与放射性保护条例”(PNSRP-90),并于1990年9月12日对外正式公布。

根据PNSRP-84- IV号法令和PNSRP-90号条例,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被准予对原子能委员会所有核设施进行安全规范指导,这些核设施包括:卡拉奇核电站、恰西玛-I核电站、核能科技学院及几个医疗放射中心和农业研究中心。

(二)第二核反应堆(PARR-II)的注册许可

1988年,第二个核反应堆研究由巴核能科技学院和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IAE)联合规划并实施,这是一个27千瓦的罐池型(tank-in-pool)研究堆。这项核研究计划于1993年11月2日在巴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注册并获得许可。

1990年,巴通过对核燃料从高浓缩铀(93%)降至低浓缩铀(93%)将第一个原子研究反应堆(PARR-I)能量自原5兆瓦更新至10兆瓦,该核项目研究在1991年12月取得了重要进展,1992年5月开始正式运行,核能量为9兆瓦,1998年运行于10兆瓦状态。在这项核能研究通过所有安全检测后,巴原子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于2000年10月给巴核能科技学院颁发了10兆瓦运行许可。

(三)恰西玛-I核电站安全审核(SAFETY REVIEW OF CHASNUPP-I)

1992年,巴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与中国国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签署了一项核安全领域合作协定。在该协定项下,巴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与北京核安全中心(BNSC)又签署了一项核能合作协议,由BNSC提供协助对恰西玛-I核电站进行核安全审核。有关安全分析报告于1992年12月被进行了评估,1999年6月被敲定并开始动工。

(四)参与国际核安全协议(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AGREEMENTS)

1997年,巴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了《核事故和放射性事件协助协议》。

(五)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的改组(UP GRADATION OF DNSRP)

为更好地执行核安全规定,巴政府将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负责人的级别提升了一个档次,理事会不再挂至原子能委员会的高级技术部门之下,而直接受原子能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为更好地体现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职能的重要性,巴原子能委员会于1992年10月22日举行常务理事会通过一项临时过渡性决议,内容主要为使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的工作更具独立性。

第五阶段

(一)成立巴基斯坦核能监管委员会(PNRB)

1994年1月15日,时任巴总理主持召开原子能理事会第24次会议,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在会上提出赋予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完全独立行使职能的权限。1994年4月17日,原子能理事会建议成立了一个名为核能监管委员会(PNRB)的机构,同年10月,该委员会被正式批准成立,其职责是指导和规范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工作,监管该委员会日常事务,批准有关核安全法规等。

核能监管委员会成立之后,尽管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在某种意义上已自原子能委员会独立出来,该理事会负责向核能监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但从机构的组织关系上看,原子能委员会的主席仍是核能监管委员会主席,核能监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仍来自原子能委员会。第六阶段

(二)设立巴基斯坦核能监管委员会权力机构(PNRA)

为实现核能发展的监管和促进与运营彻底分开,核能监管委员会在1997年7月30日第五次会议上组成了三人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成立新的核能监管权力机构议案。1998年2月29日,核能监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这份议案,并于1998年4月27日提交总理秘书处。经过多次向有关专家咨询和与联邦政府法律部反复审议,巴时任总统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成立核能监管权力机构的法案。

根据这项法案,新的核能监管机构将是一个独立的、不受其它核能部门制肘的核能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由全职主席领导并由固定成员组成。

(三)卡拉奇核电站使用期的延寿(RELICENSING OF KNPC AFTER LIFE EXTENSION) 在经过对卡拉奇核电站30年的运营后,2002年,巴核能监管机构批准给予该核电站延长运营期限,发电容量从原137兆瓦降低至50兆瓦。

(四)核能监管机构组成(ORGANIZATION OF PNRA)

巴核能监管机构的最高层由主席及其他9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为全职,7名成员为半职,均由联邦政府任命。该机构有4名主任,下设7名主管,分别在卡拉奇、伊斯兰堡和坤甸(Kundian)设有分理事机构。

在巴核能监管机构总部,有三名常务理事成员负责对监管法规的修订、巡视各核设施区域和评估核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情况。此外,该总部还分别设立了人力资源发展理事、国际事务理事、监管法规理事和政策起草理事。

2004年7月,巴相继成立了研究开发顾问委员会(ACRD)和国际安全标准(ACISS)委员会,由一些高级专家在其中任职。

(五)恰西玛II核电站场址注册(REGISTRATION OF CHASNUPP-2 SITE) 2004年,巴核能监管权力机构批准了恰西玛II核电站场址注册,该核电站也于当年破土动工,计划在七年内完成。

结语(Conclusion)

伴随着巴基斯坦核发展历史,从核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理事会(DNSRP)到核能监管委员会(PNRB),之后再到核能监管权力机构(PNRA),这些机构组织在建立和执行核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的法规、标准及监管方面发挥了其历史作用。今天,巴基斯坦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外宣称:它已拥有一个独立、完备和称职的核能安全和放射性保护实体,并有一套规范的核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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