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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加强发电厂并网监管

日期:2006-11-12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陈鹏

国际电力网

2006
11/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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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电监会 加强 发电厂 并网 监管

国家电监会于11月3日、7日分别发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内涵,界定了并网运行管理中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规定》要求,发电厂并网运行,需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规定》要求,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并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针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考核,《规定》指出,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企业制定考核办法,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已投入商业运行或正式运行的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定期公布。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
  《规定》指出,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此外,《规定》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并对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列明了具体要求。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辅助服务的分类和定义,并网发电厂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辅助服务的计量与考核,补偿方式与费用来源,电力监管机构对辅助服务的监管责任等内容。《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办法》指出,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平衡与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应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办法》明确界定,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办法》规定,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有偿辅助服务应予以补偿。要按照专门记账、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选择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方式。
  《办法》同时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和评价,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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