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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监办召开湖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工作会议

日期:2006-10-17    来源:长沙电监办  作者:长沙电监办

国际电力网

2006
10/17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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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沙 电监办 召开 湖南 业务 许可证 工作 会议

10月13日,长沙电监办召开湖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会议邀请了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经委、湖南省工商局及湖南省电力公司参加。出席会议的有发电企业、供电企业调度部门代表共140余人。

    长沙电监办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指出,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是国务院赋予电监会的重要职责。当前,电力行业正处在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积极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对规范电力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她强调,只有加快许可证的颁发进度,大规模地将许可证颁发工作开展起来,使更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成为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覆盖的对象,许可证制度才有发挥作用的前提,才能确立许可证制度在电力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发挥许可证制度促进电力监管工作的积极作用。

    针对湖南省地方发电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会议强调,为有序推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放,采取“先新后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中,由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应在10月中旬以前,由市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应在11月底前向长沙电监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这些发电企业应在今年年底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并入地方电网的发电企业和县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总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的,2007年一季度前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2007年上半年之前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其他发电企业则应在2007年底前向长沙电监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并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会议要求各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工作。

    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宣贯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经委、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电力公司的代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就如何配合做好许可证颁发工作作了发言。省电力公司领导发言表示积极支持长沙电监办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凡未按规定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各级调度机构不得同意并网运营,不得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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