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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能源企业“走出去”

日期:2009-05-11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巨群

国际电力网

2009
05/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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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企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本月起实施 

    相关企业呼吁尽快出台实体性政策

    5月1日,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世界经济合作与竞争。当前能源、矿产类企业海外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这一政策的推出也为能源企业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但是一些能源企业表示,影响不是很大,希望尽快出台一些实体性条例。

    核准权限下放

    便利、服务成新亮点

    商务部发言人指出,与之前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二是简化核准程序,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投资证书。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建立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五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邢厚媛研究员说,这个《办法》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推进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二是强化引导服务,明确商务部为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邢厚媛主任说,根据这个《办法》,许多核准权限下放到地方,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的核准,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这样有些企业就能够就近在当地办理手续,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此外,《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简化了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

    企业决策自主性增强

    政府监管控制风险

    新《办法》规定“境外投资经济的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这是不是表示企业对于境外投资的自主性增加了呢?

    邢厚媛主任说,这充分体现了企业自主决策能力的增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当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是《公司法》的精神。

    那么自主性的增加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投资相应的风险会增大呢?对此,邢厚媛解释道:“不会的。这一点也体现了我们这个《办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加强政府的监管和信息咨询服务功能。《办法》中有专门的监管条例,严格规范了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同时商务部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例如商务部会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所有164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合作情况都会挂在商务部的网站,免费为企业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同时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某知名能源企业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确实给企业的境外投资带来了很大的自主性,至于风险,本来就是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所以并没有存在风险加大的问题。

    《办法》便利“走出去”

    对能源企业影响有限

    新《办法》中特别有一条针对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的规定,在境外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能源矿产类、商品类、房地产开发等投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对于这条,邢厚媛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说,中国目前有许多能源境外投资项目,《办法》的出台也是对能源行业“走出去”的一种鼓励。

    邢厚媛说,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源短缺,导致经济发展遇到瓶颈,办法便利了能源企业多渠道、多角度的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另一方面,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能够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优化提供帮助。我们的企业到资源丰富的国家或者地区投资建厂,把我们的制造业搬到东道国,这不是对东道国资源的掠夺,而是与东道国合作,在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东道国的就业,促进其产业结构的调整。基于这两点,我们鼓励中国的能源企业“走出去”。

    某著名能源企业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涉及金额大,都在1亿美元以上,所以这一条对于能源矿产企业的影响有限。但是《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手续,减少了繁琐的审批程序,确实对能源企业的境外投资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整个《办法》还是更多关注于境外投资的程序化规定,缺少实体化的具体细则,这一点意见在草案向企业征求意见时,他们就曾经提出过。

    记者致电中石油公司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相关细节没有出台,不好作出评论。他们还指出,能源企业大多数都是央企,审批权限下放对于他们的实际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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