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主要国家电力改革的目标一般都是保证长期可靠的电力供应,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以及实现电价的市场化和提高效率。而在实践中,世界各国的电力改革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每个国家都结合自身国情和改革目标选择了不同的改革路径。
美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美国改革前各州都由一家厂网合一的电力公司垄断经营。1992年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可分为联邦电力体制改革和各州电力体制改革。联邦仅仅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作出竞争性的强制要求,各州再遵循市场化原则组建电力市场。联邦层面改革总的方向是提高市场化程度,鼓励竞争。州层面的改革最典型的有加州模式与PJM模式。
(1)政策引导:1992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电力公司使用自己的输电线路传输其他电力公司交易的电量。1996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发布888/889号指令,要求拥有输电设施的公司在以成本定价的基础上,对所有各方提供没有歧视的公平进入条件,并鼓励独立电网运行机构(ISOS)的形成。1999年FERC出台的2000号法令,要求成立区域输电机构(RTOS),2001年FERC要求电力公司将所有的输电资产全部交给RTOS,并构想在全美成立五个大的RTOS。
(2)市场发育: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改革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相分离,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侧的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但美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电网结构和电力系统,而是各州自由搭建区域电力市场。
(3)效果评价:总体来说,竞争提升了发电侧和电网的运行效率,降低了发电供电成本,而长期合同又使得发电商、输配电商和售电商都能规避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保证基本用电需求稳定。加州模式由于有缺陷的市场设计与较高且波动的电价造成改革失败;PJM模式则由于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高效的电网调度和电力生产,改革进行得比较成功。
英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中央电力局(CEGB)进行拆分,在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环节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局面,引入私有化和竞争。第二阶段主要建立开放的电力交易市场,先后形成了POOL、NETA和BETTA三种不同的市场运营模式。
(1)政策引导:1988年政府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1989年颁布了新的《电力法》,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几年,重组后的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实现了私有化目标。2001年,以新的电力交易规则NETA代替了POOL,建立双边合同市场和平衡机制市场,并采用调整供电和发电关系的纵向整合与调整供电公司之间关系的横向整合。2004年《能源法》颁布,为建立统一的英国电力交易和输电制度(BETTA)提供基本法律框架,至今BETTA一直按计划实施。
(2)市场发育:市场主体发育较为充分,1990年英国中央电力局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12个地方配供电公司,同时建立了电力库。逐步开放大用户直接选择供电商,于1998年对100千瓦以下用户开放,建立自由竞争的电力零售市场,目前零售市场已经对全部用户开放。
(3)效果评价:英国的电力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改革之一,也是全球第一次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实现了对电力库的改进,促进了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降低了电价,提高了效率,将电力交易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英国。
法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法国电力公司占绝对统治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因此法国政府对电力改革一直持消极态度。但是迫于欧盟的压力,法国电力工业逐步进行了一些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但新电力法并没有改变EDF的市场垄断地位,拥有80%核电的EDF也不进行相关私有化改革。
(1)政策引导:《新电力法》对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有明确的要求,在供电侧确立了市场开放时间表以及在需求侧确定有选择权的用户;设立由不同机构管理的独立于发电公司的输电网管理组织;在财务上EDF将发、输、配电账目分开。可见,政府并没有分拆纵向一体化经营的法国电力公司,而是通过法国电力公司内部业务的适当分离和监管部门的合理监管来实现欧盟对市场竞争性的要求。
(2)市场发育:市场主体比较单一,法国电力公司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尽管欧盟和《新电力法》要求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但以EDF在法国电力市场的实力和地位,其他公司是不可能与其竞争的,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强化EDF的垄断地位,除非拆分EDF。
(3)效果评价:法国政府其实是反对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尽管在欧盟压力下做了一些革新,但由于不涉及根本,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法国是世界第二核电大国,电力结构中核电比重高达80%,要实现核电的市场化与自由化显然对核安全不利。而且这种电力结构既有利于廉价电力的稳定供应,又有利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气体的减排,改革必要性不大。
日本的电力市场改革
20世纪90年代,日本电价水平普遍高于欧美主要国家,因此日本开始讨论如何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来降低价格,改革从零售侧放开用户选择与供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两方面展开。
(1)政策引导:1995年,首次修订1964年的《电力事业法》,开始放松发电侧管制,引入独立发电商(IIP),开始实施新建电源项目招标机制。1999年二次修订,在电力零售侧引入部分自由化,并对电价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2000年3月发展成为对大型用电客户零售自由化,大型用电客户占全部用电需求的30%左右。2003年6月三次修订,对输电系统继续保持垄断,但是制定不同的调度机制以保证对用户的公平公开。
(2)市场发育:日本国内电力市场由10大垂直垄断的私有化电力公司组成,按区域划分实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管理。此外,政府和九大电力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电源开发公司和日本核电公司。由于日本一次能源主要依靠进口,10大公司电源结构类似,9大电网基本独立运行,互换电量很少。
(3)效果评价:日本电力改革在降低电价方面效果显著,在新的《电力事业法》实施后,尽管国际能源价格持续上涨,但日本电价平均下降了35%左右,零售自由化比例不断增加。但改革对电力体制并没有根本触动,仍然保持10大电力公司在各自区域内垂直一体化的格局,只是成立了电力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