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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委下发《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日期:2009-04-24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09
04/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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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省经委 山西电网

    为强化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山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山西省经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主体及有关程序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主体为各级经委,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

    山西省经委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等作业、起重机械及其它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的距离可能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向相关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相关经委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经委明确了施工作业单位及自然人在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不同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应向省、市、县经委提出申请和具体申请材料。有关经委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发放《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市(县)级经委应将申请表向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山西省经委同时要求各市、县经委会同电网及发电企业,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具体范围,尽快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加大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经委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审批或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要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罚;对电力设施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下发了国务院1998年修改后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据了解,施工作业等外力破坏成为影响山西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的最重要原因。2008年4月,太原市长风大街10千伏电缆被挖断,引起小店区局部停电5小时,抢修历时10个小时;2008年12月西气东输工程施工碰线,导致山西焦化股份公司停电,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009年3月27日,因河北地矿建设集团C1项目部在晋城环城高速公路施工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220千伏李都线下转移钻机过程中碰线,造成220千伏李都线掉闸停运事故,同时造成本项目部人员被高压电击伤。早在2009年3月5日晋城分公司与晋城市公安局涉电犯罪侦查队已对河北地矿建设集团C1项目部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但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2004年以来,山西省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因外力破坏引发的电力设施事故为9917次,占到电力设施总事故次数的48.2%,2009年一季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施工作业66次;因外力破坏引起的停电时间已占到总停电时间的53%,给电网企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和经济损失,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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