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国际碳交易价格大幅下跌,给我国CDM项目造成很大的损失。加强法律风险防范、避开CERs价格低谷期,是应对风险化解危机的重要途径。
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国际碳交易市场作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结合的衍生市场,也遭受极大冲击。受此影响我国CDM项目受到重创,而相关企业的经营也出现了困难。
金融危机冲击CDM市场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其国内碳排放需求相应减少,企业参与碳交易和CDM项目的积极性降低,CERs价格出现大幅下滑。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价格自2008年9月以来持续走低,欧洲碳市场CERs价格由2008年7月份的最高价22欧元/吨降至2009年2月份的约8欧元/吨,降幅达到64%。国内CERs价格也随之下跌,目前国内CERs平均价格也只有6欧元左右。这对我国CDM项目健康发展造成很大影响,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其损失首先表现在,CDM项目毁约增多,致使部分企业亏损。由于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从事CDM业务的投资型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这些公司已经无力继续经营,购买力严重不足,国内部分企业与其签署的购碳协议遭毁约。还有一些国外投资公司或碳基金并没有出现财务危机和破产情况,但由于CERs价格持续下滑,其无法通过碳交易获得利润,甚至一旦交易就会出现严重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找理由违约或故意毁约。
由于很多中国企业在CDM项目购碳协议谈判中经常只关注价格,不重视购碳协议中其他条款,多数购碳协议中对有关买家违约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或协议条款对国内企业不利。一旦发生争议、市场价格下滑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国内企业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赔偿,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CDM项目都是具有额外性的项目,这些项目财务状况很差,内部收益率很低,没有CDM碳收益资金的支持,项目收益率都无法达到行业标准。所以,一旦CDM项目由于毁约无法按期获得收益,企业预期利润就会降低甚至出现亏损。
其次,CDM市场变化导致部分在建项目出现资金缺口。
为实现双赢的目标,京都议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满足诸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项目要具有“额外性”,额外性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其他可能的障碍。投资障碍是指没有CDM资金的支持项目就无法进行。国内申请CDM的项目基本都是存在资金障碍的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多数都是将CDM碳收益作为预期利润的一部分来计算的。有了CDM碳收益,项目才获得批准,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
受金融危机影响,CERs价格出现大幅下滑,购碳协议毁约现象增多,这些在建项目通过出售CERs获得的收益将会比预期降低很多,导致项目预期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自身风险考虑,就会限制对这些项目的贷款额度,造成部分在建项目出现资金缺口。特别是一些风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项目业主多为地方中小型企业,企业实力较弱,融资能力有限,受其影响更为突出。
再次,金融危机导致后京都时代CDM政策难以确定。
金融危机对CDM政策及后京都时代的影响无疑是非常严重的,使得全球碳市场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难度。由于金融危机给发达国家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发达国家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和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降低,相应影响到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自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确立的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适应、技术和资金四个基石一年多以来,谈判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2008年12月在波兰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4次会议由于各方分歧过大,会议没有取得成果。发达国家称没有能力完成2012年的减排义务,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一同减排,而发展中国家也坚持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时发达国家之间对此也存在较大分歧,美国将承担多少减排义务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表现积极的美国民主党人提交的新的气候变化法案,与原来的气候变化法案提案相比,预期减排量也消减了很多。这也显示了金融危机对美国在气候变化政策趋势方面的影响。
由此可见,金融危机不仅对目前CDM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努力,对后京都时代发达国家以及东道国对气候变化的判断以及相应政策都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如何防范风险至关重要。参与CDM项目的国际买家都是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业经验和业务知识的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或大型实体企业,他们具有较强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合同谈判能力。作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国内企业来说,跟这些公司签署的合同往往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甚至存在很多风险,提高国内企业合同谈判能力及分析和辨别ERPA风险的能力显得相当重要。
目前,对于已经签订了购碳协议,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买家退出或违约的项目,项目企业要仔细研究协议条款,了解掌握CDM有关政策和规则,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困难,力争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企业利益,将毁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由于CDM项目申报程序比较复杂,一旦现有买家退出,要更换买家重新申报项目,时间比较漫长且难度较大,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所以,对于出现毁约需要更换买家的项目,建议与买家相互协商,及时与DOE和联合国EB等机构沟通,力争转让给实力较好的新买家,使项目能继续运行。
对于正在谈判和未来新的CDM项目,国内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买家的选择。在买家选择时,不能盲目地只选择价格高的买家,要注重买家实力及财务状况的调查,要选择实力较强、资信较好、财务状况良好的买家。其次要注重购碳协议条款,防止法律风险。由于大多数购碳协议版本都是买家提供的,协议条款很不公平,对国内企业的义务界定很多,但对权力却提及很少。国内企业要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对条款进行修改,特别是在前期费用负担情况、交付量及其交付的定义、付款方式、违约事项及合同终止等条款上多加注意,尽量降低购碳协议中的风险。
避开CERs价格低谷期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碳市场很不景气,CERs价格较低,供需关系发生了变化。现在国内项目业主和国外买家签订购碳协议,开展CDM项目开发合作,国内企业无论从价格上还是谈判地位上都处于弱势。考虑到现在开始开发的CDM项目至少都要在2年以后才能获得CERs签发,即两年后才能获得收益,因此选择开发单边CDM项目(即项目公司自己单独开发项目,先不签订购碳协议,不引进合作方)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等CERs签发后再出售给国际买家,那时金融危机应该将有所缓解,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复苏,同时第一减排承诺期即将到期,想必CERs需求量会比较大,价格会有相应回升。因此,开发单边CDM项目,避开CERs价格低谷期是降低金融危机对CDM项目的影响,减少企业损失的有效方法。
另外,我们要学习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做好CDM项目管理和减排量监测。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开展CDM项目合作,不仅可以通过出售CERs而获得经济收益,同时为国内企业学习国外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国内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通过与国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降低企业各类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已经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化问题提到了政治高度。金融危机是暂时的,应对气候变化是长期的,无论后京都时代谈判结果如何,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立场将不会改变,可再生能源等减排项目必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欧洲碳交易市场已经存在多年,美国也有较为完善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国内节能减排要求也非常严格,作为零排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其他减排类项目的减排价值将永远存在。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等国内环境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碳交易市场已现雏形,必将对原有以行政手段为主推进节能减排逐渐转化为靠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随着国际碳市场的日益成熟和国内节能减排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碳交易将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国内可再生能源等减排项目企业通过出售碳排放额度获得资金补偿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火力发电等大排放项目的竞争力将会逐渐下降,其减排成本也会增大。因此,国内企业应继续坚持可再生能源等减排项目开发建设,同时及时了解国内外碳交易机制和有关要求,做好减排量监测和证据保存,为将来出售碳排放额度做好铺垫,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