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和“主辅分离”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公布电价旨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各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根据通知中公布的标准,2007年北京地区输配电价标准为162.68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为625.03元/千千瓦时。河北南网地区输配电价为98.65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为459.25元/千千瓦时。依据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输配电价标准最高的是海南省,为206.82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达689.68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最低的省份是河南,为80.76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最低的是青海,为306.16元/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