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省内并网“三余”自备电厂按照相关规定成为市场主体后,自发自用以外的富余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原文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
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5〕1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余热余压余气(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并网“三余”自备电厂按照相关规定成为市场主体后,自发自用以外的富余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减免省内“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为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四项政府性基金。
三、上述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