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技术备忘录》7日刊宪,订明香港电力行业2010年及以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限额数量。
电力行业2010年及以后的年排放总量上限,设定为25120吨二氧化硫、42600吨氮氧化物和1260吨可吸入悬浮粒子。
根据技术备忘录,发电厂按其所占供港使用总发电量的比率分配排放限额,确保所有发电厂因应每单位发电量获配同等的排放限额,以促进清洁生产。
日后如有新发电厂加入电力市场,也可按规定获分配排放限额,数量最多约为总排放限额数量的百分之一。
为配合各发电厂在电力市场发电量占有率的变化,排放限额的分配不少于每三年一次,按发电厂最新供港使用总发电量的比率,定期更新。
所有发电厂须确保其有关空气污染物的实际年排放量不可超出其持有的相关排放限额的数量。
违例者可按超排量每吨重罚30000元,其后再违例,惩罚更严厉,可按超排量每吨罚款6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技术备忘录将于11月12日提交香港立法会,今年年底前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