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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力监管的基本情况及学习考察体会

日期:2006-10-15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电力网

2006
10/1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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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电力监管 美国电力

   1、美国监管机构纵览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电力工业,目前发电装机10.3亿千瓦,年发电量3.87万亿千瓦时,年售电收入2470亿美元,共有1.31亿终端用户。

  美国的电力工业,主要由四类企业构成:一是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共有239家,这类公司通常为发输配供垂直一体化的企业,拥有全美68%的发电、80%的输电和78%的配电设施,占有美国绝大部分的城市供电市场;二是独立发电商,共有1934家,拥有全美12%的发电设施;三是地方政府拥有的市政电力公司和农民拥有的合作性质的电力公司,共有2921家,拥有全美13%的发电、12%的输电和22%的配电设施,占有美国部分市镇供电市场和绝大部分农电市场;四是联邦政府拥有的6个电力(水电)管理局,拥有全美7%的发电和8%的输电设施。

  美国电力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监管体制。电力监管主要是针对第一类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和第二类独立发电商,其他两类电力企业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联邦电力监管机构

  在联邦一级,负责电力行业经济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其他监管机构还包括美国核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核电站及核燃料设施的安全)和联邦环境保护署(主要监管发电厂的污染排放)。美国能源部主要负责向总统及国会提供能源政策建议,没有直接的监管职能。FERC的前身是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于1920年,主要负责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项目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管。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力法》,赋予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三项新职能:监管跨州的输电及电力批发市场价格;建立电力工业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监督公用电力公司的交易记录。监管人数随之扩大到732人。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能源组织机构法案,成立了美国能源部,并将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更名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独立发电商和合格电力设施生产者(通常指垃圾等清洁发电、热电联产、余热发电等)所生产的电力,必须为在其专营区域以外的用户及供电公司提供无歧视的输电服务,并授权FERC负责监管。1992年,美国通过了能源政策法案,规定所有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输电服务,并赋予FERC对电力趸售的监管权。1996年,美国电力工业开始大规模市场重组,为适应这一新形势,FERC先后颁布了888、889、592、2000号监管命令,规定了电网开放的详细程序,要求调度交易机构必须与电网进行分离,积极推动成立区域输电组织RTO(Re-gional  Transmission  Organizatio),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FERC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能,增加了强制性开放输电网和审批电力批发市场设置的职能,从而扩展了FERC的实际监管权。200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能源政策法》,赋予FERC对全美电力可靠性标准、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更为广泛的监管职能,同时赋予FERC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权力。

  目前,FERC的电力监管职能主要有:监管跨州输电价格和服务;监管电力批发市场,包括价格、服务和和输电网的开放;监管电力企业的兼并、重组、转让和证券发行;监管电力企业会计标准和电网可靠性标准;发放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项目许可证,监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负责组织实施联邦电力法、联邦天然气法和相关的能源政策法案。

  FERC有5位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监管委员。其中,一名由总统指定担任委员会主席。FERC现有1300名员工。其中,70%的员工从事电力监管业务,分属8个业务部门。2006财年,FERC的总预算为2.2亿美元。

  州电力监管机构

  以加州为例,负责电力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CPUC)。加州能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发放火电厂建设许可证和电力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火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监管)、加州独立系统调度机构ISO(负责批发市场现场监控)也参与部分电力监管。

  CPUC成立于1911年,早期主要负责铁路监管。目前,CPUC负责整个加州的电讯、电力、天然气和供水监管。委员会现由5位委员组成,委员由州长提名,州参议院任命,任期六年。州长在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主席,主席主持决策会议和其他正式会议,向成员分派个案,并且指导工作人员。5位委员集体作出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所有最终决策。

  CPUC现有员工937人(均属加州公务员)。其中,直接从事电力监管的有450多人。CPUC的9个业务部门中,与电力监管相关的有7个部门:办公室、能源处、法律处、行政法官办公室、消费者保护与安全监管处、消费者服务与信息处、纳税人保护处。CPUC总部位于旧金山,另外在洛杉矶、圣地亚哥设有两个分支机构(各有40多人)。2006年,CPUC的总预算为2.72亿美元,另外管理着10多亿美元的能效和需求侧管理等项目。

  CPUC的电力监管职能主要有:监管配电业务及电力零售市场的价格及服务;颁发输电设施建设许可证;监管购售电合同;监管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可再生电力的收购;监管加州能源法案及能源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能源效率和需求侧管理项目。

  尽管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有明确划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交叉重复。通常联邦监管机构只有在州监管机构不作为时才具体介入(例如输电许可证的颁发)。当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对某个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联邦政府具有管理优先权。实际上,FERC与CPUC常就一些电力政策问题产生矛盾,比如对电力批发市场建设就有不同看法。但最后,基本上是联邦政府的意见占据主导地位。通常协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与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意见的具体办法,第一是划清联邦和州的管理界限,明确分工;第二是请求法院就某个具体有分歧的事务进行听证和判决。

  2、美国电力监管的主要手段

  制定和监督各种规章

  无论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还是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其对电力行业的监管都是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现的。这些规则既是被监管对象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也是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的主要依据。任何团体和个人均可以依据这些规则举报、投诉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规则全部收录在公开发行的《联邦电力监管规定》中,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规则全部收录在各州《公用事业法典》中。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电力市场的准入、许可证的申请、价格制定、企业兼并重组、互联谈判、普遍服务、电网开放、服务质量、市场行为、会计和可靠性标准等各个方面。监督被监管企业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构成了电力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和价格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是最主要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电力及能源法中,对电力市场的准入作了详细规定:除非得到监管机构的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建设新的电站或扩建老电站,不得新建、扩建、改造电网项目,或者中止现有电网的运行。火电项目、配电网的建设和配电、零售业务的许可由各州监管机构批准,水电和核电项目、提供跨州输电业务以及从事电力批发业务的的许可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除了对电力业务实行准入管理外,调度交易机构(RTO或ISO)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电力企业的兼并、重组和证券发行,发电厂与公用电力公司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从事相关电力交易的资格等,都要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

  核定电价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管理公共电力公司的另一个主要手段。凡是跨州的输电业务和电力批发业务,其电价核定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凡是提供配电及州内电力零售业务,其电价核定由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负责。根据联邦电力法的规定,任何电力公司在提供服务前120天,必须向FERC提交资费表并告知公众。当FERC认为资费表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有权对电力公司的资费表进行调整和修改。未获批准的资费表一律不合法,获得批准的资费表不得擅自改动,纳入资费表管制的业务不得擅自取消。得到批准的资费表,既是电力业务的价格公告,也是对电力公司进行价格监管的主要依据,还是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

  受理业务申请和举报投诉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对电力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这两种形式实现的。电力企业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事项,要更改电力价格或者服务条款,要求监管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或者消费者要求相关的电力公司进行赔偿等事项,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文字申请材料。监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档案室负责进行编号和登记。登记后的申请材料变成一个个的提案,由各监管机构的秘书处按提案的性质进行初步分类,一般分成三类:一是有关申诉、纠纷等需要执行的裁决类提案;二是有关要求核定和调整价格的价格核定和调整类提案;三是有关要求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则的准立法类提案。分类后的申请提案由委员会主席和首席律师分派给特定的委员和部门进行处理。对这些提案办理的责任、时限、程序、处理结果等,监管条例中都有详细规定。

  经过数十年的积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举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热线电话;一种是书面举报投诉。FERC的热线电话设在执行局,加州PUC的热线电话设在消费者保护处。对电网接入、互联纠纷、供电服务质量、电费账单等的投诉举报案件,90%以上基本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进行解决。以用户投诉供电服务质量为例,监管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一般先由工作人员与电力公司进行协调,多数问题都能通过协调解决。如果非正式协调不能解决,则进入监管机构的正式程序,通常由监管机构的行政法官进行听证和裁决,直至最终上诉到法院判决。对于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电网企业不向购电企业提供公平的输电服务或者收取过高的过网费等,受到损害的购电企业通常要向FERC进行举报,FERC接到举报后,将展开核实和调查。在美国,绝大多数市场违规行为都是通过利益相关方的举报而被发现的。

  强有力的执行和处罚手段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除了拥有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和定价权以外,还拥有强大的执法队伍和行政处罚权力。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执行局有140多人,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执法部门(CSPD)有190多人,这些人员统称为调查人员,具有警察身份,类似于我国的森林警察和铁路警察。此外,监管机构还有一大批专门从事行政裁决的行政法官,FERC的行政法官办公室有46名行政法官,加州PUC有79名行政法官。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可以对每件市场违规案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对恶意操纵市场的企业负责人处以5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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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国是怎样管电价的——美国电力监管的具体做法(一) 

  经过数十年的不断探索,美国监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发展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程序和方法。

  电力监管规则的制定程序

  监管规则制定的过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首先是发出规则制定的咨询通知,向社会各界初步询求意见和建议。

  然后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形成初步规则,并通过发布《规则制定通告》,正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完成后,监管机构形成正式的规则草案,并在联邦通报中摘要刊出。在规则草案刊出的30天内,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个人或团体提出复议要求,则规则草案成为法定的文件。如果有不同意见,则需要对规则草案进行复议和听证裁决。

  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美国电力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均可以投资火电项目。以加州为例,在加州,没有电源规划(但加州有详细的电源点位置图,主要反映的是已建造电厂和正在建设的电厂位置情况,属于事后的描述),投资者需要自己选址。通常投资人在决定投资电站项目之前,会与配电公司签订长期合同(没有长期合同,投资人不会贸然建设电厂,银行也不会给项目发放贷款)。这些工作完成后,对于5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万千瓦以下的火电项目免于许可),投资人需要向州监管机构提交建设电厂的申请,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的过程是,监管机构接到投资者的申请后,主管项目审批的处室要进行初步审查。若资料完整,就正式接收申请,并进入监管机构正式审批程序。

  首先由工作人员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数据进行逐项核实,同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环保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照顾了受影响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等等。但许可不涉及是否符合电力规划、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发电小时和上网价格等经济事项。在评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与地方政府,州政府的野生动物部门、水资源部门及有害物质控制部门,联邦政府环境保护署,美国军事工程协会,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等进行密切合作。

  上述评估完成后,监管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要建造的地点。在公示期内,如有个人或团体提出反对意见,监管机构还要视情况举行相关的听证。最后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建议。

  委员会的五位委员开会进行听证决策。会议地点和时间事先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也可以通过视频系统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决策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通常先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接着听取工作人员的评估建议,公众和有关方面可以提出异议,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会议由五位委员进行表决,3票通过就通过许可申请。

  拿到许可证后,投资人就可以正式建设电厂。监管机构会在电厂的整个寿命期内对其进行监控。

  监管机构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按规定收取50%的成本费用,标准为每千千瓦一万美元。发电许可证审批的时间一般在两年左右。

  电价监管的基本做法

  美国电价监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核定电价、调整电价和对价格进行监控。

    (一)核定电价的程序

  受监管的公共电力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详细的电力资费明细表。电力资费明细表是公共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明细说明。监管机构根据其颁布的统一会计标准对提交的资费明细表进行审查,确认这些业务的提供与限制条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成本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凡是跨州的输电业务和电力批发业务,电力企业应向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提交资费表,凡是提供配电及州内电力零售业务,电力公司都应向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提交资费表。

  根据联邦电力法的规定,任何电力公司在提供服务前120天,必须向FERC提交资费表并告知公众。当FERC认为资费表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有权对电力公司的资费表进行调整和修改。得到批准的资费表,既是电力业务的价格公告,也是对电力公司进行价格监管的主要依据,还是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电价调整的程序

  受监管的电力公司要求调整电价时,首先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调价申请,其中输电价格调整报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配电价格调整报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申请材料应包括调价的详细原因、成本变动情况和支持性的财务报表。监管机构接到公司要求调价的申请后,一般会成立一个审查小组,小组由律师、会计、财务分析、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要对申请材料中的基础费率、投资回报、公司的收入和信贷、公司的运营成本、折旧、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进行逐项审查。同时,将公司要求调价的申请书面发给用户、有关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多数分歧和意见一般通过审查小组的调解解决,如遇重大分歧时,审查小组要提请监管委员会举行必要的听证,并由行政法官作出裁决。价格调整自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实行,如果调价申请被监管机构驳回,则此前公司多收取的费用要全额退还给用户。

  (三)电价监控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对电价的监控是其电力市场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信息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全国7个区域调度交易机构(RTO或ISO)提供的现货批发市场信息;二是通过FERC批准的全国1000家从事双边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主要反应双边交易价格情况;三是来自于受监管的200多家公用电力公司(IOUs)报送的价格信息;四是FERC从各种协会和统计机构购买的电力市场价格信息,主要是期货交易信息(FERC每年用于购买信息的费用在50万美元)。FERC的市场监控部门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每天对这些信息自动进行处理,并计算出各地价格涨跌情况,并显示在市场监控的大屏幕上。市场监控部门结合天气状况、煤炭、天然气等原料市场价格等资料,对各地价格涨跌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于每天上午11点召开分析会议,作出最终判断,报委员会决策参考。如果发现价格异常或有人为操控价格的情况,将移送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美国电力普遍服务与批发市场的监管——美国电力监管的具体做法(二)

  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美国农村地区的电力普遍服务主要由农村电力合作社负责实施。电力合作社是一个非赢利性质的自治供电机构,实行自有、自管、自建,不受监管机构监管。为扶持农电合作社的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地区普遍电力服务,联邦政府主要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为农电合作社提供30年长期优惠贷款,用于合作社的电力设施建设,极大地降低了农电合作社的供电成本;二是努力确保农电合作社的电力供应,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站优先向合作社供应质优价廉的电力。

  美国城镇及周边地区的电力供应主要由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承担。对公用电力公司普遍服务的监管由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负责。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对供电区域内低收入人群进行补助。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低收入补贴计划。以加州为例,3口之家收入低于3.25万美元即定义为低收入家庭(每增加1人标准相应提高6700美元)。满足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可以提交申请,享受电费20%的折扣,并且享受基本不变的固定费率,不随电价的调整而调整。低收入人群的补贴费用通过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实现。

  美国电力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机制来实现:一是在组织保证上,监管机构内部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电力用户的利益保护;二是在技术措施上,监管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投诉机制。

  电力批发市场的监管

  美国电力批发市场的基本特点 美国电力工业经过十多年的市场重组和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后,目前约有50%的州(占电力负荷的2/3)实行了程度不一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由独立调度交易机构(RTO或ISO)运行。另外约50%的州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电力模式。

  美国电力批发市场(竞价市场)是整个电力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交易量只占整个电力市场交易的一小部分。在加州,95%以上的电力交易主要通过公用电力公司自己的电厂和各种类型的双边合同确定,约占5%的电力交易(主要是不平衡电量、辅助服务等)通过加州ISO运行的现货批发市场实现。

  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完全建立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批发市场运行由独立的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调度交易机构既不买电,也不卖电,只是起到电力拍卖室的作用,交易量和价格由买卖双方竞价决定,但受监管机构制定的价格上限制约。

  对批发市场的监管 对批发市场的监管属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职能。FERC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实现对批发市场的监管:一是调度交易机构的市场实时监控机制,属于自律性监管,并承担大部分一线监管职能。以PJM市场监控为例,PJM市场监控办公室有人员30多人,负责对PJM运行的批发市场实行24小时监控。二是FERC的外部监管机制。FERC对电力批发市场的监管由执行局的市场监管处负责。

  能效和需求侧管理监管措施

  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近年来,美国的监管机构越来越认识到能效项目和需求侧管理不仅可以起到降低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且可以增强需求侧对电力市场的反应,改善市场结构。因此,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其中尤以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最为突出。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收取公共效益附加费用于能效项目;实行调度顺序排列表政策“LoadOrder”,把能源效率列为最优先取得的资源,电力公司和ISO必须优先按规定顺序进行购买和调度;采取新的电价机制,使得电力公司的售电收入与售电量分开,以形成正向激励;实行阶梯电价,以抑制电力消费;立法强制推行先进的智能电表,以解决需求侧管理中的技术障碍;采用峰谷电价、可中断负荷管理等传统的需求侧管理措施;通过实行能效和需求侧管理的监管激励政策,加州在能效利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在过去30年中,加州基本维持了人均用电量零增长的记录。而美国其他州在此阶段,人均用电量增长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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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州监管机构实行的资源充足计划

  在厂网分开的新形势下,如何保证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是监管机构面临的新课题。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在汲取市场失败的教训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了新的资源充足计划,以解决市场化条件下充足可靠供电的问题。其基本思路和做法如下:

  首先,PUC和加州能源委员会共同确定资源充足标准,要求电力公司的负荷储备必须达到高峰负荷的115%。

  其次,公用电力公司(在加州主要是三大供电公司)负责落实这一标准,并承担保证充足供电的法定责任。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提前一年进行负荷预测,并将负荷预测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接到数据后,与加州ISO一道对这些数据进行校核,确定下一年度需要的负荷容量。根据监管机构和ISO确认的负荷容量,公用电力公司负责落实下一年度的电力电量来源,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第三,加州PUC负责监督公用电力公司履行充足供电的责任。如果公用电力公司不履行其义务,PUC就要对其进行罚款和处罚。公用电力公司所交罚金上交PUC的财务部门或加州财政部的专用账号。拒不执行的,PUC可以采取一切法律授权的行动。

  5、美国电力监管的启示与借鉴

  一、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监管职能和手段,都难以满足电力监管的需要。

  首先,机构设置不合理。美国监管机构设置与美国的政体以及电力市场结构是一致的。美国的政体是联邦制,所以监管机构分成联邦和州两级。美国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主要集中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而占国土面积75%的农村和小城镇的电力供应主要由不受监管的市政电力公司和农电合作社负责。这样的市场结构使得州以下的电力监管不必设立专门机构。例如,加州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主要由三大企业负责,供电范围分别以旧金山、洛杉矶和圣地亚哥三大都市圈为主,所以,加州监管机构的设置除旧金山的总部外,在洛杉矶和圣地亚哥设有两个分支机构。基本做到了监管范围的全覆盖。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涵盖了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的职能,范围包括所有电力企业;我国电力市场结构与行政体制密切相关,除了全国性的电网公司外,还有6个区域电网公司,37个省(市)级电网公司,332个地市级配供电公司和2600多个县级供电公司。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电力市场结构决定了我国的监管机构设置,除了在区域一级必须设置分支机构以外,在省、市和县一级,也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这样才能完全覆盖监管对象。

  其次,监管职能配备不合理。美国联邦与州两级监管机构,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拥有的监管职能基本是相同的,都有较为完整的经济性监管职能(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标准、可靠性等)。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备,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维持了多头分散的监管格局,最重要的市场准入和价格监管职能没有完全赋予电监会,使得电监会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经济性监管机构。这种困境,与电力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没有太大关系,与电力市场没有建立也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政府宏观部门不移交这两项最重要的监管职能,专业监管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就不完全具备。

  这是因为:电力监管存在的前提不是因为电力实行市场化、引入竞争以后才需要监管。美国的经验表明,即使电力资源主要由市场化配置以后,电价、准入监管仍是最重要的监管职能和工具,这一工具不会因为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而消失,这与竞争性行业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从监管的有效性出发,应结合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新划分管理权限,调整监管职能的配置,真正把主要的监管权,特别是经济性监管权赋予一个监管机构。这也是电监会监管作用能否真正得到发挥的关键。

  第三,缺乏履行职能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人员。相比美国的监管机构,我国的电力监管机构在两方面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市场违规行为,特别是价格违规行为的处罚权。《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太轻,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二是机构编制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美国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监管着450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供电人口达3000多万,有电力监管人员450多人。我国华东地区,电力装机超过1.2亿千瓦,供电人口达2.3亿,而电力监管人员不到100人。

  二、从监管机构内部看,在继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道路的同时,要不断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监管经验,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不断更新监管理念。美国监管机构的一些理念值得借鉴:一是监管机构不是消费者利益的代表,也不是生产者利益的代表,而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平衡和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监管的重要目标。二是监管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应明确规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三是必须坚持让电力企业赚取合理的利润。电力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对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不能让电力企业仅限于保本微利经营。监管机构既要防止电力企业操纵市场和利用垄断优势,获取过高的垄断利润,侵害消费者利益,也要关心电力企业的盈亏,为其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保证其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特别是不能把监管政策建立在牺牲企业利益的基础上。

  其次,要更加注重监管程序建设。电力监管仅有好的规则、理念和愿望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一套能将规则和理念付诸实践的程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依法办事、公正办事和高效办事。美国的监管机构具有一套完整的监管程序,任一监管事项都有固定的程序去处理,这样既便于统一执法,提高效率,也可以使监管机构真正做到透明、公正,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管的过程,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和规则的确定性。

  第三,要更加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和协作。电力供应和使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担负全部的涉电管理事务,保证这些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对实现政府电力政策目标和电力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加州在2001年电力危机以后,由州政府协调组织,起草了加州能源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涉及加州能源委员会、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加州自然资源委员会、加州调度交易机构等部门。各个政府部门采取定期协商的办法,通报情况,协调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要更加注重执法和稽查队伍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过程中,没有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电监会成立以后,在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执法和稽查力量配备方面,离电力监管的实际需求尚有很大差距。美国联邦监管委员会近年来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成立专门的执行局负责市场稽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些经验值得重视。

  第五,要加强对国外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监管新情况和新经验的研究。美国的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监管在2000年加州电力危机以后,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例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行的标准市场设计(Standard  Market  Design),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无功而返,在2005年被国会否决。随着电力行业结构的变化和竞争机制的引入,美国电力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正处在不断完善中。

  正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Kelliner指出的:今天的电力监管与10年前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在原有的监管理念当中,监管自然垄断,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垄断的危害,平衡投资者的利益以吸引投资是监管的主要内容。今天的监管者必须兼顾整个经济领域。他们必须调和经济利益和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他们必须在确保能源市场对价格进行反应的同时保证长期稳定和可靠供应,他们必须在消费者获得尽可能低的价格的同时,促进环保目标的实现(而环保短期内可能促使价格上升)。监管者必须从历史的失误中和最近发生的危机中吸取教训。一个明智的监管者最终会发现他的选择是有限的,是那些目标把他推向不同的方向。监管者必须更加谨慎、务实,而不是大刀阔斧和充满理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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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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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