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广西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据批复内容显示,该项目地点位于灵山县文利镇驲面村。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
(一)变电站工程:主变压器终期2×10MVA,本期1×10MVA;35kV出线终期4回,本期2回;10kV出线终期12回,本期6回;10kV并联电容器终期2×1.5Mvar,本期1×1.5Mvar;建设预制舱基础3座,主变基础1座,10kV电容器基础1座及站内道路、电缆沟等;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二)线路工程:新建清水潭~驲面35kV线路7.55km;新建驲面站T接文利~伯劳35kV线路0.25km。
(三)对侧间隔工程:利用清水潭站原备用出线间隔作为本期驲面出线间隔,利用伯劳站原文利出线间隔、文利站原伯劳出线间隔作为本期驲面T接文利~伯劳线路出线间隔。
该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项目静态总投资3211万元,动态总投资325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具体内容如下: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核准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的请示》(灵发改报〔2025〕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灵山县文利镇片区负荷增长的需求,缓解该片区的供电压力,提升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
项目代码:2502-450700-89-01-545741。
项目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
二、项目地点:灵山县文利镇驲面村。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站工程:主变压器终期2×10MVA,本期1×10MVA;35kV出线终期4回,本期2回;10kV出线终期12回,本期6回;10kV并联电容器终期2×1.5Mvar,本期1×1.5Mvar;建设预制舱基础3座,主变基础1座,10kV电容器基础1座及站内道路、电缆沟等;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二)线路工程:新建清水潭~驲面35kV线路7.55km;新建驲面站T接文利~伯劳35kV线路0.25km。
(三)对侧间隔工程:利用清水潭站原备用出线间隔作为本期驲面出线间隔,利用伯劳站原文利出线间隔、文利站原伯劳出线间隔作为本期驲面T接文利~伯劳线路出线间隔。
四、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项目静态总投资3211万元,动态总投资325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五、项目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及南方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以确保电网工程质量。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做到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及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本项目属于电网工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八、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运营和应急安全措施;工程建成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以确保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
九、项目工程建设以及运营的设备采购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项目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中涉及穿越交通道路、河道、各类园区、矿区、村庄、水库、林地的,需要提前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进一步优化线路路径走向,做好合理避让。如后续因道路规划调整、园区开发等原因需迁改本线路路径,按灵山县人民政府意见(2025年7月11日)执行。本线路路径走向还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与矿区的安全距离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完成规划许可、土地利用、资源利用、环评、安全生产、用林等有关报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一、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分别有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站址用地及配套线路路径走向的意见》(2025年7月11日)、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7002025XS0009S01号)、《35千伏驲面送变电工程项目专家评审报告》。
十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本项目自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0月21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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